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所指之範圍究竟為何? 一直是勞資
爭議案件中爭執的重點. 尤其在爭執資遣費及預告期間金額之計算, 更是
爭執不休.
在職場上為了獎勵勞工,公司常用獎賞的方式激發勞工的工作熱情與效率
, 常用發放獎金的方式, 作為獎賞. 這獎金究竟算不算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
三款規定的工資?
答案是肯定的,而且勞委會的(81)台勞動二 字第 42026 號函令解釋,也表示的
明明白白.勞工在計算公司發給你的資遣費時,可要算計清楚,別讓公司隨
便晃點了事.
發文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81)台勞動二 字第 42026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11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
|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1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2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2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2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46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10 頁 |
|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 73.07.30 ) |
要旨:
|
每
三個月
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
全文內容: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
酬,是以事業單位每
三個月
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
自屬工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