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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避免發生勞資紛爭,勞委會勞保局提醒各事業單位,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都應列入月薪資總額並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覈實申報及調整勞退月提繳工資,以維護勞工權益。
雇主如未依規定申報調整勞退月提繳工資,經勞委會勞保局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核處新臺幣最高2萬5,000元罰鍰。
勞委會勞保局表示,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得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儲存於勞委會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退月提繳工資是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的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舉凡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算。
勞委會勞保局說明,如新進勞工的薪資尚未確定者,則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的薪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適用的等級金額申報。
關於薪資變動申報的時機,勞委會勞保局強調,勞工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變動時,事業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勞工薪資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變動時,則事業單位最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勞工薪資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薪資的平均為準。對於勞工薪資每月不固定或變動較大者,事業單位為更適時反映勞工實際薪資,得按月或按季為勞工調整月提繳工資,調整後的月提繳工資均自事業單位向勞委會勞保局申報的下個月1日起生效。
發布時間:【2012-07-31 15: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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