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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2 09:40:14瀏覽1091|回應0|推薦0 | |
企業應善盡責任,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 勞委會勞保局強調,勞工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變動時,事業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勞工薪資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變動時,則事業單位最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勞工薪資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薪資的平均為準。對於勞工薪資每月不固定或變動較大者,事業單位為更適時反映勞工實際薪資,得按月或按季為勞工調整月提繳工資,調整後的月提繳工資均自事業單位向勞委會勞保局申報的下個月1日起生效。
少部分單位心存僥倖,為了節省勞保費及退休金的支出,而短報員工的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表面上似乎佔了便宜,實際上卻讓企業承擔不可預知的風險,短報投保薪資案件經勞工保險局查獲,除會被處以短報勞保費金額2倍之罰鍰外,如員工發生事故,另須負起給付短少的賠償責任。 雇主如果連提供勞工法定保障都要和員工斤斤計較,沒有員工會甘心為這樣的企業付出,缺乏員工向心力的企業必定缺乏競爭力,因此,聰明的雇主必定會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以避免不必要的經營風險並維護員工的權益。「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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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