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 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 法律解釋適用 老實的勞工一看到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中規定的"獎金" 就舉白旗投降, 以為只要是獎金就不能計算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 那正好落入公司的圈套.
這裡的重點是要搞清楚那獎金究竟是不是經常性給與. 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獎金,就算入工資. 千萬不要讓公司的法務或人資拿著法條晃點一番, 就迷迷糊糊的投降了!
勞委會函令就此部分解似得清清楚楚.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2 字第 09501140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205 期 29909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5 年冬字第 18 期 2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 91.12.25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92.05.14 ) 要旨: 勞委會令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月薪資總 額」之範圍 全文內容:核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有關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依勞動基 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 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至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 定之獎金,倘係雇主所為非經常性之給與,或單方目的且給付具有勉勵、 恩惠性質之給與,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另符合「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 ,不論其名稱為何,均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本解釋自九十 五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91.12.25)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92.05.14)
函令解釋資料來源: 勞委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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