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8/01 23:06:32瀏覽1067|回應0|推薦0 | |
人的位格的定義不是絕對的,因為我們無法“決定”人的位格;人雖然可以自覺,但不能“代替所有的人自覺”。因此我們要找出的人的位格的定義,祇是我們嘗試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得到的可能性的結論,但即使是一個可能性的定義,也必須符合一些基本的條件,纔有資格成為科學研究的基礎。 對於人的位格的認定,不能單從生物學進化論的角度、人類學的研究、或是神學的立場,乃至其他某些特殊的觀點當中憑個人的信仰來決定,因為如此一來必不能為其他不同信仰的學者所接受,也就不可能建立社會科學研究的第一塊基石。因此人的位格之定義的認定,不僅在得出這個定義的方法上必須是客觀合理的,定義的本身也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一.人的位格之定義必須能涵蓋過去現在乃至未來“所有的人的位格”,不能有任何例外。祇要能被找出任何一個存在或是可能存在的例外證明,這個定義就必須被“證偽”而放棄。 二.人的位格之定義,必須能在理智上和情感上被所有的人經冷靜思考後接受,如果有一個人在此前題條件下不同意這個定義,則這個定義便不能成立。因為不同意這定義的“是一個人的事實”比“文字概念所代表的事實”來得更有力。 三.人的位格的定義必須能夠做為“所有有關人的研究”的共同基礎,而且要保證祇要有任何有關人的研究的疑難問題,都能從這個位格的定義中找到“解決問題的方向”。 四.當這個定義被接受之後,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所有有關人的研究的結果,都要可以和本定義客觀的比較,以判定該研究結果是否成立,或是足以動搖本定義將這定義否證而拋棄,也就是人的位格的定義本身是滿足巴柏(K.Popper)所主張能被證偽的條件。 五.這個定義必須能夠包含所有曾經出現或可能出現過的對人的定義,因為若不如此,那個下過“不被這個定義所包含的定義的人”就足以否證這個定義。 |
|
( 知識學習|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