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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8 09:44:25瀏覽1062|回應0|推薦4 | |
「人是能自己定義自己的動物」,仍然不是我們認為最恰當的定義;這個定義裡還有矛盾的地方。它沒有擺脫「人是動物」的預設。人是動物,是根據生物學對生物的分類所界定的條件,纔將人歸入動物界。但我們要問為什麼單說「人是動物」,而不說「人是哺乳動物」、或「人是生物」、「人是存在物」?說「人是能自己定義自己的靈長類動物」,與「人是能定義自己的存在物」,除了表示下定義的人,對自我的定義有所差別外(有意識或無意識地),並沒有顯示這兩種定義,有什麼客觀的正確性,或優劣性的差別。前者更肯定“人祇不過是動物而己”的設準;後者則含有“人祇是動物而已嗎?”的抗議或保留;但祇肯定人有形體,此一形體不容否認是屬於存在物。 在有關定義的方法中,亞里斯多德主張以“最近類”做為客觀被定義端的標準,但所謂的“最近類”,對人而言,是“動物類”?是哺乳類?是生物類?還是比人類更高級的“天使類”(如果存在)? 此外,單就“自己定義自己”的語意來看,本身就是一個自足的句子;除了文法上可自當作述詞補充說明主詞“人”的特質之外,如果還說「人是能自己定義自己的“某某”」,便等於抹殺了“自己定義自己”一詞的真正意思。若「人能自己定義自己」成立,則說「人是能自己定義自己的動物」,乃至「人是能自己定義自己的存在物」,都不夠圓滿。祇接受「人能自己定義自己」的命題,比說「人是能自己定義自己的“某某”」,更不武斷、更具有尊重語意和邏輯的精神。 「自己定義自己」的意義和內涵是什麼?「人能自己定義自己的“能”又是什麼意思?回答這個問題,應該回到我們得出這個命題的源頭,亦即回顧每一個為“人”下定義的人,他們的意思、他們的考慮。當有人說「人為造工具之動物」時他必須受一個客觀事實的限制,即人必須真的是“造工具的”;而且祇有人纔造工具。如果人不造工具,或有些(祇要有一個)他其動物也造工具(雖然從邏輯上說這句話並不排除其他動物也能製造工具,就像說「人是理性的動物」也不排除其他動物也可能是理性的動物,但在語意上,我們必須認為這是個排除其他動物的陳述,否則說這句話就沒有達到說者想表達“人的定義”的本意),則我們說這“人的定義”不符合事實。如果人果然如他所言是唯一“造工具”的動物,則他的定義,便屬真而有效。 從以上的例子可以瞭解,人若要為人(或自己)下定義,在定義的內容方面,除了有定義本身之角度與主觀的見地之外,更要受到客觀事實的約束;亦即客觀事實的存在,決定了定義內容的真假優劣。但是,「下定義的作用和能力」本身,卻不必受到外在客觀事實之限制。也就是說,“下定義”可以是自主自定的行為;而定義的內容則要受客觀的考驗與評判。 從以上的例子可以瞭解,人若要為人(或自己)下定義,在定義的內容方面,除了有定義本身之角度與主觀的見地之外,更要受到客觀事實的約束;亦即客觀事實的存在,決定了定義內容的真假優劣。但是,「下定義的作用和能力」本身,卻不必受到外在客觀事實之限制。也就是說,“下定義”可以是自主自定的行為;而定義的內容則要受客觀的考驗與評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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