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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1 06:49:13瀏覽423|回應0|推薦1 | |
( 有關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違誤情事等之補充意見 一、依據102年3月5日(臺技字第1010919094號)第二次回復指示:『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本人已於 二、有關南臺科技大學辦理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違誤情事 1、該校「南臺科技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將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視為工讀,且該校實施要點包含有附表工讀生員額分配彙整表(註:該校102年2月23日南科大學字第1020001544號函附件實施要點,並未含附表),其中將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列為『每週3小時生活服務學習』,如<附件2>。 2、南臺科技大學2012年2月、9月及2013年1月三次公告,均為:申領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顯見該校並未遵循「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意旨,仍將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視為『生活服務學習』,如<附件3>。 3、該校「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係於100年9月5日公告(草案),100年9月19日第112次行政會議通過(草案),100年10月19日100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註:該校101年12月26日南科大學字第1010013618號函附件,係行政會議通過之草案),其中列有服務學習實施原則:『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之原則下,規劃時數不因核發之助學金金額有別;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卻未明定學生應履行之服務時數,該校於2012年9月第二次公告後,方說明接受補助者需進行服務學習兩學期計100小時,如<附件4>。 4、該校「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其中列有服務學習實施原則:『程序明確: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於學生申請助學金時,由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但參照該校兩次師生座談會所提有關弱勢助學服務學習問題,如<附件5>,該校於學生申請助學金時所告知服務學習之訊息,似未明確說明每學年服務時數為100小時。該校100學年度當學年已公告執行服務學習50小時,故次學年第二度公告追加執行服務學習50小時,當屬無效。 三、有關南臺科技大學填報服務學習調查表(99教調49案) 1、本人經於102年1月11日獲得監察院提供:教育部101年4月23日臺高(四)字第1010032977號函影本,該函係回復監察院(99教調49案)「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及生活服務學習調查表」(技職司副本含附件),證實南臺科技大學填報100學年度(助學金)服務時數為每學年50小時。 2、南臺科技大學於101年9月10日二度公告:「 四、南臺科技大學校務行政偏離正軌,惡意曲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實施原則,竟以不當手段欺矇監察院、教育部,迫使100學年度申領助學金學生服務達100小時,該校101學年度如繼續維持100小時不合理時數,更獨居全國第一。該校101年12月26日南科大學字第1010013618號函,尚洋洋得意聲稱:『申請學生一學年可享有兩學期之補助權益(每學期50小時×2)共計服務100小時,與部頒計畫相符』。針對該校嚴重違反服務學習實施原則之不當得利,教育部實應依該計畫規定:「各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次一年度學雜費調整、相關評鑑、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立大學獎補助經費分配之指標」,為適當處分。 五、南臺科技大學將於102年3月12日15:00~17:30召開「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期待該校能通盤檢討修正「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針對100學年度申領弱勢助學金學生二度執行服務學習致權益受損,學校應採取適當補救措施,並公開道歉。 附註:以上意見屬建議事項,謹提供教育部長官參考,免予回復。 <附件1>RICE致函 南臺科技大學校長室(102年3月6日) <附件2>南臺科技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含附表) <附件3>申領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公告 <附件4>接受補助者需進行服務學習兩學期 <附件5>師生座談會所提有關弱勢助學服務學習問題 【完整版】 南台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100、101學年度)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不合理且程序不明確涉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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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