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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8 14:49:11瀏覽377|回應0|推薦2 | |
( RICE台端大鑒: 台端於102年03月06日致函反映本校服務學習時數每學年100小時,有違部頒之規定等情,函復說明如下: 一、台端前於101.12.17致函教育部經函轉本校認為將生活助學金服務學習及助學金服務學習納入工讀助學金範疇,易衍生爭議,建請本校妥處;本校隨即檢討內容,修訂本校「南台科技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將生活助學金服務學習及助學金服務學習自要點中抽離,回歸到「南台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之規範,以避免混淆而滋生誤解。本校之助學金服務學習自始均合於教育部100.8.1每學期50小時之規定,並無違失。 二、又台端於前開函文說明二中提及監察院調查報告乙節,按監察院係於99年10月前調查,當時本校回報給教育部之資料,雖填報每學年50小時,然此係預估,本校當時尚未實施助學金服務學習。俟教育部100.8.1函頒計畫時,部訂之時數為每學期50小時,本校亦依教育部之規定訂定每學期50小時之規範,且本校自101年2月(即100學年下學期)才開始實施,台端所言顯與實際情形不符,本校相關作法自是無違教育部頒規定;同時,檢視101年2月、9月及102年1月之公告亦無不妥。對於台端所提及「程序明確」原則部分,本校於學生申請時,均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由學生書面具結,程序明確並無不當。 三、針對台端函中所述說明三所提嘉藥科大乙節,本校助學金之服務學習均於審核通過後,方要求學生於次一學期開始施作,並未如嘉藥科大於學生申請時即要求施作之情形,所述情事顯有混淆與誤解,敬請詳察。 四、本校向來以建構營造溫馨友善校園環境,促進學生適性揚才與實現自我為辦學重要標的,對於學生之受教權益和未來人格健全發展更是重視,故日後對於「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之服務學習執行,必當持續運用各種管道宣導作為,避免資訊認知落差,期能圓滿達成政府及教育部和校方照顧弱勢學生之教育美意。 耑此 順頌 時綏 南臺科大 敬啟102.3 ( 感謝 貴校重視本人陳述意見並回覆,今提出以下三點補充說明,敬請 參酌 1、有關 貴校自認:「助學金服務學習自始均合於教育部100.8.1每學期50小時之規定,並無違失」,請參見本人於日前(102年3月11日)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提出:有關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違誤情事等之補充意見(如附件)。 2、有關本人指出 貴校不實填報教育部調查表(函覆監察院99教調49案)乙節,驚見 貴校未查明該案來龍去脈即率爾回復:「台端所言顯與實際情形不符」。實際上,監察院曾三度要求教育部調查服務時數,分別為98、99、100學年度辦理情形,貴校101年3月填報100學年度服務時數為每學年50小時。 教育部調查「服務時數」結果(技專校院) 98學年度【 http://ricelohas.blogspot.com/2010/11/98.html 】 99學年度【 http://ricelohas.blogspot.tw/2012/03/99_03.html 】 100學年度【 http://ricelohas.blogspot.tw/2013/02/100.html 】 3、有關本人所述『嘉藥科大』案例,並非如 貴校回復:「所述情事顯有混淆與誤解」,而為善意提醒 貴校將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視為工讀或『生活服務學習』,實應詳為檢視所生誤失,俾能契合100年8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意旨,而『嘉藥科大』101年3月修正服務學習辦法可為借鏡。 依以上說明,已確知 貴校無意妥善因應並採取補救措施。本人當於近日投書監察院陳述意見,建議查明教育部疏失與 貴校違失情事等。 附註:貴校回復內容及本件補充說明,同時投書「部長信箱」,提供教育部參考。 陳述人 RICE 敬啟 ( 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違誤情事相關函件,提供 教育部長官參考 1、南臺科大回覆內容,如附件1 2、本人二度投書南臺科技大學校長室,如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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