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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104年12月30日)
2016/01/06 13:58:22瀏覽817|回應0|推薦4

 

修正社會救助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71號令修正公布第34111515-116-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16-2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之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參見>「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修正沿革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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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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