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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9 20:34:11瀏覽911|回應0|推薦0 | |
經建會新聞稿(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於今年(2012)年2月發布「教育公平與品質-支持弱勢學生與學校」(Equity and Quality in Education - Supporting Disadvantaged Students and Schools)報告指出,OECD國家裏,低社經背景學生中屬於低成就表現者較一般學生高出2倍,且弱勢學生比例偏高的學校往往處於低成就表現的高風險中,進而不利整體教育系統良性發展,有鑒於此,OECD呼籲應協助改善弱勢學生與學校境遇,並提出5項政策建議。以下簡述相關建議內容,俾做為我國通盤研擬人才培育政策之他山之石。 一、OECD所提政策建議 (一)強化及支持學校領導者:學校領導者是扭轉低成就表現弱勢學校的起點,因此學校領導者的培訓課程宜涵蓋因應前述挑戰的專業知識及技能。此外,政府政策須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有系統性的支持及激勵誘因,以吸引及留住足以勝任的學校領導者。 (二)營造有利學習的學校氛圍與環境:低成就表現的弱勢學校處於學習環境艱困的風險中,與其他學校相較,針對弱勢學校的政策更需要被關注,包括:發展正向的師生關係及同儕關係、善用學習診斷資訊系統確認有學習困難的學生及影響其學習的因素、適當的學生諮詢及輔導,以協助學生繼續接受教育。 (三)吸引、支持及留住高素質教師:儘管教師對於學生學習成就影響甚鉅,惟任教於弱勢學校的教師往往卻非最高素質的師資,因此政府政策須設法提高弱勢學校的教師素質,包括師資培育應加強教導弱勢學生所需的教育技能與知識、發展初任教師輔導方案、創造改善教師效能與增進教師留任率的支持性工作條件,以及提供合適的財政和職業誘因,俾吸引與留住高素質教師至弱勢學校任教。 (四)確保有效的班級學習策略:一般對於弱勢學校與學生的學習成就期望並不高,然而亦有證據證明某些教學策略確實有助於低成就表現學生。為改善班級中的學習情況,政府政策須確保及強化弱勢學校採用以學生為中心的課程及評量方法,例如使用診斷式工具、形成性回饋及總結性評量來掌握學生學習進度,以求學生能獲得較佳的理解及知識。 (五) 加強學校、家長與社區三方的連結:受限於各種經濟及社會原因,弱勢學生的家長通常較少參與子女的學習,因此政府政策須確保加強弱勢學校與其學生家長及所處社區(包括企業及社會利害關係人)的連結,以增進學校教育品質及學生學習。 二、我國經濟弱勢學生[1]人才培育政策內涵 為回應各界對於經濟弱勢學生人才培育的關注與需求,近年來我國政府依據教育階段、各種不同境遇及背景學生,制定相關補救教學及助學措施,例如教育部自1995年起引進英國「教育優先區」、美國「補償教育」概念,辦理「教育優先區計畫」,以專款專項補助,協助學校補強必要設施,推廣相關活動;2005年起推動「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協助與輔導弱勢學生課業;2010年起推動「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落實私校弱勢學生就學照護,減輕家長經濟負擔;此外,尚實施學雜費減免[2]、無償性之獎學金及助學金[3]、有償性之就學貸款[4]等經濟資助措施,以及其他中央與地方政府與民間機構資金的投入,有效減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期間面臨的財務問題,使渠等得以順利繼續升學[5]。 經濟弱勢學生人才培育政策不僅消極地以經濟資助措施避免學生就學期間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政府政策尚須更積極地建置適性輔導機制,使其享有同等質與量的教育機會,激發潛能,厚植人力資本。惟衡酌我國現階段經濟弱勢學生人才培育政策偏重採行經濟資助措施,尤以後期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階段較為明顯,對於如何強化經濟弱勢學生適性發展及畢業後就業輔導機制仍有待拓展空間。 三、OECD所提政策建議對我國之啟示 我國地狹人稠、天然資源有限,得以創造傲人經濟奇蹟,乃倚賴豐沛的「人力資源」。近年來政府已整合跨部會力量,推動「人才培育方案」、「人才問題與因應對策」及「縮短學訓考用落差方案」,俾求創備優質的人力資本。然值得關注的是,隨著全球經濟成長疲弱,國內經濟景氣維持低緩局面,經濟弱勢學生受限本身家庭經濟因素,於學習歷程中往往無法獲得妥善的照顧與支持,以致容易落入惡性循環。基此,政府規劃全面性人才培育政策之際,除針對經濟弱勢學生繼續提供必要性的經濟資助外,前述OECD所提5項政策建議頗值得我國參考,以利政策執行更加積極地導引經濟弱勢學生適性發展,獲致學習及就業成功,實現脫貧及教育機會均等之理想鵠的。
[1] 弱勢學生的定義與範圍廣泛,茲參酌OECD報告,以「經濟弱勢學生」為本文主要討論對象,所謂經濟弱勢學生係指學生因本身家庭經濟因素,面臨外部經濟壓力、家庭功能未能支持及教育品質與機會的不公平,導致其學習成就低落、輟學率高之結果者。通常依據「社會救助法」中有關中低收入戶之規定,做為界定經濟弱勢學生家庭所得之標準。 [2]「學雜費減免」係教育部依據相關法制,針對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等資格之學生,提供全額或部分學雜費。100學年度受惠學生已達227,937人次,補助經費為6,056,244,093元。 [3]「獎學金」係由學校或相關單位提供並自訂資格要件;「助學金」則係由教育部補助,或學校自總收入或學雜費收入中提撥部分經費辦理。以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例,100學年度受惠學生達116,163人次,包括學校自籌1,514,334,350元、教育部補助1,655,344,408元。 [4]「就學貸款」係教育部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子女就學,減輕其籌措教育經費之負擔,凡在國內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符合一定資格的學生即可申請就學貸款。99學年度高中職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數計777,305人次,申貸金額為28,123百萬元。 [5] 家庭所得第一分位組(最低所得組)子女受高等教育比率,由80年之23%上升至97年之65.7%,呈現大幅提升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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