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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7 04:08:21瀏覽459|回應0|推薦2 | |
100年9月14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10月17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月9日10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七、服務學習: (一)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服務內容: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服務方式如下: 1. 學生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並提交服務學習時數證明(須具公函或相關證明文件,以出席實際時數扣抵)。 2. 學生可登記參與協助學校行政單位或系所單位之服務學習工作。 (三)服務時數:服務學習時數以每生每學期36小時為上限。但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得自提替代方案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審核。 (四)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班上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10小時(折抵服務時數時出示成績證明)。 (五)上述服務時數之證明文件須載明服務期間。 服務期間於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學年度內,並將證明文件送交至學務處課外組活動組核算。 註:依據100年10月1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各項獎助學金審查會議決議:100學年度開始,受補助學生服務學習時數以每週2小時,服務18週,共計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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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