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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0 16:41:53瀏覽394|回應0|推薦0 | |
RICE於101年11月30日投書監察院「院務興革」信箱(純屬建議事項,並非陳情事件): 有關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減免」預算與會計制度紛亂,建請 監察院調查處理 依據教育部說明:我國公立大學財源結構收入項目中的「學雜費收入」並非學校的實際學雜費收入(淨額),而是原本在沒有學雜費減免的情況下,學校可收得的學雜費收入,而「學雜費減免(-)」採負數表達是因為這筆款項是學校少收到的費用,也就是說對學校而言,學雜費的淨收入是「學雜費收入」加上「學雜費減免(-)」。 一、依教育部規定,「學雜費減免(-)」科目不以法定減免為限,實有未當 (一)依據教育部會計處通報( (二)依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96-100年度各項獎助學金及就學措施執行一覽表」:98年度起依教育部規定,弱勢助學措施助學金於學雜費減免列支。教育部說明:有關國立大學對學生之照顧,倘係以減收(免收)學雜費方式辦理,即帳列「學雜費減免(-)」科目 二、教育部補助國立大學校院原住民及特殊教育經費「學雜費減免」,有虛列預算之嫌 (一)教育部預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依據「特殊教育法」第9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分別編列有: (1)特殊教育經費:補助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及辦理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教育所需經費。 (2)原住民教育經費:對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及獎學金等經費。 (二)依據教育部說明:有關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預算編列「學校教學研究補助收入」科目,係教育部於公務預算編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補助」預算,對國立大學校院之補助,其中含括特殊教育經費及原住民教育經費之補助,其性質與學校對於因學生身份符合減免規定,或因成績優異予以減免之「學雜費減免」不同,尚不宜互相抵銷。亦即,對學校而言,一為政府對學校之補助,一為學校對學生之學雜費減免,屬不同之交易事項,宜全貌予以揭露,以求資訊之完整表達。 三、依以上說明,顯示教育部公布「公立大學財源結構」收入項目中的「學雜費減免(-)」竟將「弱勢助學金」納入,卻未抵銷教育部補助原住民及特殊教育經費「學雜費減免」。教育部預算與會計制度紛亂,揭露學雜費資訊顯然失真。茲檢附本人多次投書教育部長信箱及該部回復情形,建請 監察院明查。 【附件】投書教育部長信箱及該部回復情形 投書1:國立大學校院法定學雜費減免預算疑義( 投書2:有關102年度教育部預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之疑義( 投書3:有關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預算科目「學雜費減免」疑義( 投書4:有關補助國立大學校院原住民及特殊教育經費「學雜費減免」疑義( 投書5:有關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預算科目「學雜費減免(-)」不以法定減免為限之疑義( 投書6:有關教育部補助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減免」經費之疑義( 投書7:有關「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屬「學雜費減免」或「獎助學金」之疑義(
附註:如依監察院處理程序,可能提交102年1月份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審查。 【完整版】投書教育部長信箱及該部回復情形 公立大學校院財源結構:學雜費減免為負值【國立大學教學研究輔助:含兩類學雜費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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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