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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0 13:23:59瀏覽177|回應0|推薦0 | |
( 有關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預算科目「學雜費減免(-)」不以法定減免為限之疑義 ( 信件編號:201211240008 承辦單位:會計處 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臺會字第1010917813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1年11月24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有關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預算科目「學雜費減免(-)」不以法定減免為限之疑義,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會計處妥為處理,敬復如下: 一、有關國立大學對學生之照顧,倘係以減收(免收)學雜費方式辦理,即帳列「學雜費減免(-)」科目,倘係提供各項獎助學金及工讀金等,則帳列「學生公費及獎勵金」科目,前者為收入之減項,後者為支出之增加,在會計帳務之處理應有所別,否則恐有虛增學校收支之虞。 二、至於「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如有需要,建請登入本部高等教育司網頁,於重要政策項下,即可下載101年9月18日最新修正之「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規定。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953)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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