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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支出列計學雜費減免項目:以學校經費支應考量
2012/12/12 10:35:25瀏覽144|回應0|推薦1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預算之編列學雜費減免科目範圍

學雜費減免科目不限法定減免弱勢助學金亦可列入

弱勢助學金於學雜費減免列支:是否各校一致性規定

國立大學校院減收免收學雜費帳列學雜費減免科目

國立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助學:不應帳列學雜費減免

20121130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屬「學雜費減免」或「獎助學金」之疑義

 

20121212)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11300025

承辦單位:技職司

發文日期:101-12-12

發文文號:臺技字第1010918130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11130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有關您來信所提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回復如下:

有關助學支出是否列計學雜費減免項目等問題,係以該項支出是否由學校經費支應為考量;除私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減免由本部全額補助外,其餘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助學金所需經費,係由學校全部(或部分)支應,因此計算基準有所不同。

若您尚有其他疑義,歡迎來電洽詢(02-77365860),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平安喜樂

教育部敬上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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