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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科目不限法定減免:弱勢助學金亦可列入
2012/11/23 16:51:15瀏覽181|回應0|推薦1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預算之編列學雜費減免科目範圍

20121117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預算科目「學雜費減免」疑義:

1、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學雜費減免-」科目,是否應以法定學雜費減免為限,成績優異學生之學雜費減免可否列入(附件1)。

2、有部分大學將「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列入「學雜費減免-」科目,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附件abc)。

 

20121123)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11170001

承辦單位:會計處

發文日期:101-11-23

發文文號:臺會字第1010917463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1011119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有關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預算科目「學雜費減免」之疑義,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會計處妥為處理,敬復如下:

一、查「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名稱編號及會計科目與編號參考表」規定,「學雜費減免(-)」科目係指凡給予學生學雜費之減免屬之,因此只要學校對學生之照顧,係以減收(免收)學雜費方式辦理,即可帳列「學雜費減免」科目,不以法定學雜費減免為限。

二、至於「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列入「學雜費減免(-)」科目,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一節,經查本部101918臺高通字第1010150509 號函修正之「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一之(四)之4規定,助學金辦理方式,各校依本部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爰來信所提學校之作法尚無不妥。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953)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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