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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不應帳列學雜費減免
2012/11/30 13:48:14瀏覽146|回應0|推薦0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預算之編列學雜費減免科目範圍

學雜費減免科目不限法定減免弱勢助學金亦可列入

弱勢助學金於學雜費減免列支:是否各校一致性規定

國立大學校院減收免收學雜費帳列學雜費減免科目

 

20121130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屬「學雜費減免」或「獎助學金」之疑義:

依據教育部說明:我國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提供相關助學措施,依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狀況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學雜費減免,該類助學措施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係以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背景之學生為對象,並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學分費;第二類為各項獎(助)學金,由政府或學校提供並訂定條件,經費係由大學自總收入或學雜費收入提撥獎(助)學金。第三類係屬自償性之補助如就學貸款,政府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

疑問:「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如屬上述第二類獎助學金,則不應帳列「學雜費減免(-)」科目。國立大學校院「98年度起弱勢助學措施助學金於學雜費減免列支」否為教育部一致性規定?敬請 教育部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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