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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4 09:01:26瀏覽245|回應0|推薦0 | |
( 有關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預算科目「學雜費減免(-)」不以法定減免為限之疑義: (1)學校若訂定成績優異學生可享有學雜費減免,該等學雜費減免實質上屬學校之獎助學金支出,如以「學雜費減免(-)」科目入帳,實有未妥,建請 教育部適時加以檢討修訂。 (2)「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亦屬學校之獎助學金支出。如依教育部規定:98年度起弱勢助學措施助學金於學雜費減免列支(附件),該規定是否屬各校一致性規定?敬請提供該規定函文抄件乙份供參。 (附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96-100年度各項獎助學金及就學措施執行一覽表 -98年度起依教育部規定,弱勢助學措施於學雜費減免列支 -就學獎補助經費之助學金總計,將弱勢助學金計入執行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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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