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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7 05:16:36瀏覽453|回應0|推薦3 | |
<主計總處網路論壇> 校務基金與教育部公務預算重複計列疑義 103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第65頁)編列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之特殊教育所需經費……,符合特殊教育法第9條有關不得低於4.5%之規定;編列原住民教育之相關經費……,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有關不得低於1.2%之規定。 (第69頁)教育部:原住民教育推展及各級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等>本年度預算數包括5.64億元補助校務基金辦理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及發放獎學金等經費。 疑問: 1、近數年,校務基金與教育部公務預算補助特殊教育經費及原住民教育經費,均係重複計列(加總時已扣減屬重複計列之公務預算增撥基金)。 2、103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國立政治大學提案>建請教育部予以補助各校為配合教育部之政策,提供資源及經費支出,以落實照顧之美意。說明>教育部要求各校配合事項……大專校院對各類學生學雜費減免(軍公教遺族學雜費減免、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現役軍人子女等),均由各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建議:大學校長不知教育部「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已含特殊教育經費及原住民教育經費補助。建請主計總處錄案處理。 <參考1> <參考2> 103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2014年1月9、10日) 第 9 案 提案學校:國立政治大學 案由:建請教育部予以補助各校為配合教育部之政策,提供資源及經費支出,以落實照顧之美意,提請討論。 說明: 一、大學學雜費多年未調漲,各校均面臨校務經費之緊絀,經營及財務運用已顯困乏,再加教育部頻來函要求各校配合諸項政策之經費支出,已大大影響各校之教學與研究遂行。 二、教育部要求各校配合事項舉其犖犖大者如下: (一)照顧弱勢學生計畫項目,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減免等,均由各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教育部102年9月以台高通字第102135194號函) (二)大專校院對各類學生學雜費減免(軍公教遺族學雜費減免、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現役軍人子女等),均由各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102年10月3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127699號函) ~~以下略~~ <參考3>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102年10月21、23、24日)臨時提案 八、「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明定各級政府對於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應減免其學雜費,「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明定原住民學生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予以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為避免類似東華大學質疑以校務基金支應原住民族學生之學雜費減免,導致招收原住民族學生愈多,其校務基金負擔愈重,並錯認原住民學生是學校的負債,爰請教育部應將學校招收原住民族學生情況列入教育部對國立大學及國立專科學校績效型補助款及基本需求補助款等補助經費之補助依據,並自104學年度起調整前開補助經費,以鼓勵國立大學及國立專科學校招收原住民族學生。 (提案及連署人:鄭天財 孔文吉 黃志雄 陳碧涵 陳淑慧) <參考4> 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條文 103年1月10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通過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九。 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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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