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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1 19:11:19瀏覽287|回應0|推薦0 | |
( 有關台北城市科技大學100學年度弱勢助學金服務時數疑義之處理: (1)101年3月15日臺技字第1010903546號敬悉。 (2)敬請提供該校就本案檢討處理情形。 ( 信件編號:201205120019 承辦單位:技職司 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臺技字第1010906896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1年5月12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前次來信所提臺北城市科技大學100學年度弱勢助學金服務時數之疑義,本部業於101年3月15日以臺技(四)字第1010903546號函請學校修正相關規定,目前該校已處理原切結書之相關文字,略以: 原在申請表上切結之文字:「……未能依規定時間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本人同意學校追繳該項補助金額,並放棄下學年度申請該項補助之權利,……」修正為:「……未能依規定時間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本人同意放棄下學年度申請該項補助之權利,……」。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5)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 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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