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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4 00:53:07瀏覽681|回應0|推薦1 | |
會議時間:102年12月25日(星期三)中午午12時10分 開會地點:濟世大樓地下室CSB101教室 主持人:陳惠亭組長 一、主席致詞: (一)今天召集各位前來開會,主要為向各位說明,申領(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之學生,經由財政部查核通過後,將於該學年度12月起至次年7月底止(包含寒暑假)至學校各系所實施服務學習(志願服務),另和各位討論執行策略待修正處。 (二)依據教育部規定(教育部102年9月16日臺高通字第1020135194號函)如附件,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三)弱勢學生助學金共分5級,經財稅中心查核通過之學生助學金,將於第2學期學雜費中減免,服務學習時數均為30小時與助學金額無對價關係,得因各狀況予以減免。 (四)將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本校服務學習實施辦法等資料建置於學務處網頁、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查核通過之學生及召開說明會等方式,使學生瞭解服務學習之目的與服務所需時數。 二、綜合建議: (一)經財政部查核通過之學生,由課外活動組於每學年彙整名單、級數、時數及辦法等資料送交各系所統籌安排。 (二)學生如當年修習服務學習課程者,得直接減免服務時數12小時為上限。 (三)為使同學有多元管道完成服務學習,其服務學習作法如下: 1. 校內服務:服務對象為校內行政或學術單位,服務學習時數以校內服務為主,服務時數可達100%。 2. 校外服務:服務對象為政府立案之社會公益慈善團體、社區志願服務及社團志工服務工作,另社團志工須經學校派出單位審核認證後始可列計,服務學習時數以全時數40%(12小時)為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計算。 (四)為鼓勵學生努力向上培養敦品勵學之精神,當學年上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班排名前30%者,得予以減免其服務學習時數1/5(6小時),符合資格者請至註冊組申請該學期成績單,並繳送各系(所)經單位主管審核後,擲回課外活動組彙辦。 (五)學生至各系所參與服務學習完畢時,需至學校資訊系統首頁>>D學生資訊系統>>D.2學務資訊>>D.2.1.06.b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明細處登錄 每次服務時數並於服務結束後需繳交紙本明細表以資證明,另於服務學習結束後需繳交志願服務學習心得報告乙份,請上>>D.2.1.06.b 志願服務學習心得報告處登錄以完成102學年度服務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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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