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跟司改會瞿海源教授,接受媒體專訪,嚴厲批判馬總統在這此次處理國會議長司法關說乙案,違法違憲,我們在此做出回應: 王的關說,放在我們生活世界,應該允許社會各界去做多元多層次的評價,不是只允許那些特定機關,用刑事法或用憲法規範去做評價,用國法去評價,當然只有權責機關才有權去認定事實,而且要依法定程序去認定事實,但這也不能阻止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公民.社會團體.各以自己的認知.跟價值標準或紀律規範去對司法關說去做出各自的評價.這是民主社會存立的基礎!論者既說司法關說這件事,是大家都認為不對的事情,那各界有不同層面的評價,這是社會成員應該有的權利也是義務,社會各界,包括各政府機關,分從政治道德體系.從組織紀律或從國法體系做評價,這都是社會組織各成員本能的一種防腐自衛的機制,有人從國法去做評價,有人從組織紀律去做評價,有人從政治道德去做評價,其間並不衝突,有人要重疊堆加去評價也沒甚麼不可以,王金平應下台主要的原因,是他自己違背宣誓就職的誓言(宣誓條例2條.立委行為法8條),王是一行為觸犯國民黨黨紀.立委問政倫理及司法公平正義規範,借用刑法學的概念,就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王宣誓的最後一句話,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這正是王對全民全社會及所有國家機關所立下的軍令狀,馬總統依軍令狀處置他,要他知所進退,完全合理合法,談不上甚麼違憲問題,論者每以違憲論作牆來阻擋各界從社會道德及社會團體的紀律對司法關說的評價,是失之偏狹!甚至是在壟斷社會價值評價體系!我們對楊仁壽有三點回應: 一.看刑事訴訟法154條,是這麼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顯然犯罪事實跟證據是兩個不同東西,特偵組揭露的監聽譯文內容,屬於犯罪事實(不屬刑事犯罪,姑借用之),欲認定這事實,應用其他證據來認定,論者應是把兩者混淆了,欲認定關說是否事實,應拿林秀濤的具結說明,和事發,曾勇夫及陳守煌的辯白來對照,這才叫在應用證據,二.檢察總長不能直接向總統報告司法個案,那麼因查案須向總統查證可以吧? 三.國民黨黨章有撤銷黨跟開除黨籍,外人很難分清楚其義,開除黨籍就有人團法程序的合法性問題,但國民黨的撤銷黨籍,並未至除名的地步,而是禁止當事人對外再繼續使用黨籍之意,國民黨視<黨籍>是它們賦予黨員的社會名器及榮譽資產,撤銷黨籍即是將這名器資產收回,不要誤導社會視聽! 最後我們要再次強調,法治要以最基本的道德為基礎,這樣的法治才有實質的意義, 西方法治社會,司法人員就職時,還要按著聖經宣誓呢!不要把德治特意貶得那麼低,司法關說這件事,既是大家都認為不對的事情,各界有不同層面的評價,這是社會成員應該有的權利也是義務,論者不應一再拿憲法要封死大眾的腦和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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