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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亂反正 政黨可否撤銷其不分區代表及國會議長 其法理分析 兼駁當前輿論若干流行說法的誤謬
2013/09/21 12:00:18瀏覽635|回應0|推薦2
蘋果日報有篇投書,引憲法73條指不分區立委在院內的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故不分區不受政黨黨紀規範, 真荒謬!論者對憲法第73條是這樣的理解,真是.真!真!不可思議,「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是指立委在院內的言論免責權,所謂對外不負責任,是指不負違反言論違法侵權的法律責任,不是指不負政治責任,如果「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被作成如論者的解釋,那麼選民選他幹甚麼?選民選他當立委,他可以對院外的選民不負責,這是那門的民主政治?看憲法條文也要注意其邏輯排列,73條要與74條一起看啦!黨是法人,單一選區兩票制施行之後,政黨法人正式被確定,與自然人一樣也可以成為一種候選人,選民一票選區域立委,一票選政黨,政黨法人也有民意基礎,政黨法人的民意基礎與區域立委並無甚差異,政黨法人與區域立委,同樣都要對選民負責,只是政黨法人要作意思表達及實行意思行為是與區域立委的自然人不一樣,政黨法人須要透過不分區的政黨代表來遂行行為,所以基本上,政黨不分區立委與區域立委的身分地位並不一樣,政黨不分區立委,是政黨委派在國會,代表政黨行使立法權的行為機關,據此,其在國會執行職權當然要受命於所屬政黨,服從於黨意,現在有很多的誤解,認為不分區已有民意基礎,政黨不可以嗣後依黨意將其立委身分拔除,這是把不分區立委跟區域立委身份混淆所致,我們再看一下,選舉時區域立委必須提自己的政見就明瞭,不分區沒有個人意見,只有政黨共同意見,不分區只是個政黨代言人甚明,民主政治是責任政治,區域立委要為其政見負責,他的民意基礎是建立在所提政見上,不分區沒有個別政見,那他的民意基礎在那裡,如果不是來自於所屬政黨,那不分區立委的身分民意基礎就有問題,憑空而得,豈不是得之太便宜?如果選後政黨又對不分區不能解任,選民也不能用罷免制衡,那不分區立委的地位,豈不凌駕政黨,也凌駕區域立委?這合憲政法理嗎? 瞭解政黨不分區代表的身分地位,就可釐清目前的很多法理爭議,例如,有其他論者提到,釋字331號是在舊,複式選區一票制背景下,所作的大法官會議解釋,現在選制已經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情況已變更,大法官會議應該重新作解釋,選罷法也應重新修定,這邏輯剛好顛倒,我們釐清政黨不分區代表的定位後就可以清楚知道,剛好相反,反而是因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實施,結果釋字331號,讓政黨以黨紀維護政黨政治的運作更具必要性.更具正當合法性,還有一個爭議,是有論者引憲法66條,立法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據以論證立法院長亦有民意基礎,不能適用釋字331號解釋,也就是政黨不能在任期中,以其黨紀將其不分區的立委兼院長的職位解任.拔除,這也是誤解委員互選制與代議選制的本義所致,委員互選,較近似於共和體制,共和體制,成員都一般大,成員本身既是統治者,也是被統治者,沒有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身分之分,最關鍵的是互選並不發生成員彼此之間權力的轉移,而代議制反是,代議制在選後權力即發生轉移,選民把權力轉移給代議士,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階級立刻呈現出來,代議士擁有民意基礎即據此意,但選民從此權力被停封,試問立法院長選舉,立委互選,立委有把立法權轉移給院長嗎?如有,立法院長不就成為名符其實的立法王了?如立委把選民轉移給他的權力再轉移給院長,那立委權空掉不是很荒謬嗎/?所以立法院長之擁有立法權的民意基礎,還是要來自於他本身是區域立委或政黨不分區立委的身分,而不是來自立委互選院長的選舉,換句話說,立法院長的資格地位必以有立委身分為前提,其理甚明,無甚麼可爭議,學法的人要衷於自己的法理性,欲發言就要經嚴謹論證以期能止爭定紛,不要隨便附和群眾輿論,以法亂天下呀!另一個爭議是民事法院能否介入政黨與黨員間的紛爭,有論者提到,我國現行實務,公務員、軍人、學生等的人民,在其身分可能受到改變時,就可以依法尋求法院救濟,同理,在政黨也一樣,當黨員在黨籍身分受到撤除時,應該允許其提起民事司法救濟,這也是一種對政黨本質的誤解,此從日本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似乎比較能讓人得到理解,依日本最高法院判決的觀點,當黨員身分可能受到變更時,並未必都准許受處分人向法院尋求救濟,<須受處分人作為一般市民所享有的權益也受到影響時,始准許之>,日本最高法院判決為何持這樣的法律見解?因為集會結社是人民基本自由,應由人民自治,如果任由公權力介入,去判定誰有會員資格,就相對去剝奪其他會員的集會結社自由,黨員與政黨的關係與公務員軍人學生與國家學校的關係情形根本不一樣,公務員.軍人.學生身分的歸屬,本質上不關集會結社的事,所以誤把岳飛當張飛,只會讓論者在法學思辨上越顯其粗疏而已!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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