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宣誓條例第6條之規定:立法委員在就職時,須先完成宣誓,始得就任行使職權: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在就職前須宣誓: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依這條規定,立法委員的誓詞是<不徇私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立法院長的產生是由立委互選,所以立法院長的誓詞,除了前先就任立委的誓詞外,還要再加上一個誓詞<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制裁跟處罰是不同的概念,處罰是法律層面的概念,制裁是社會層面的概念,處罰須有法律根據(宣誓條例第9條:宣誓人如違背誓言,應依法從重處罰)。處罰還須依照法律程序,制裁則不同,制裁沒有一定的程序,內容也較寬廣,制裁當然包括處罰在內,但不以此為限,用道德輿論制裁.人民社團紀律制裁,甚至以施壓逼退都算是制裁,處罰有一定的掌管處罰權的機關,制裁則沒有,媒體.輿論.社會團體,包括總統,當然都可以發動道德輿論制裁,王金平的案例,是違背立委就職的誓詞,不應干涉司法而干涉司法,所以應按自己的誓言接受最嚴厲之制裁,不能違背自己誓言,甚麼叫<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那就是對國家社會全體國民立下軍令狀,如違誓言,任憑處置,絕無異言,據此,王金平因司法關說違背誓言,在被國民黨開除黨籍.被拔除立委身份之後,再尋求任何之訴訟救濟或用任何言行反擊, 都違反<禁反言>原則,不具任何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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