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監督政府行政機關,但由誰來監督國會,當然要回到人民,不是說由國會的自治自律自我監督就已足夠,因為由國會的自治自律,是封閉式的,難有實質效果,所以,在現行憲政制度上的設計,除了定期改選和期中之罷免之外,還有二個補充的設計:一是藉重政黨政治.運用黨紀來規範黨員.像政黨不分區代表.僑選代表,因不適用罷免制度,故制度上就要間接藉由政黨內部自治的黨紀,來替代人民做制衡與監督,另一個補充設計,就是自律開放的社會監督制度,也就是由就職人員來自立軍令狀,將國會自治的封閉牆,再向外打開,讓所有人民.社會團體.政府任何機關,也都加進來監督,絕無異議,依宣誓條例第6條之規定:立法委員(包括不分區)在就職時,須先完成宣誓,始得就任行使職權: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在就職前須宣誓: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依這條規定,立法委員的誓詞是<不徇私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立法院長的產生是由立委互選,所以立法院長的誓詞,除了前先就任立委的誓詞外,還要再加上一個誓詞<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制裁跟處罰是不同的概念,處罰是法律層面的概念,制裁是社會層面的概念,處罰須有法律根據(宣誓條例第9條:宣誓人如違背誓言,應依法從重處罰)。處罰還須依照法律程序,制裁則不同,制裁沒有一定的程序,內容也較寬廣,制裁當然包括處罰在內,但不以此為限,用道德輿論制裁.人民社團紀律制裁,甚至以施壓逼退都算是制裁,處罰有一定的掌管處罰權的機關,制裁則沒有,媒體.輿論.社會團體,包括總統,當然都可以發動道德輿論制裁,王金平的案例,是違背立委就職的誓詞,不應干涉司法而干涉司法,所以應按自己的誓言接受最嚴厲之制裁,應絕無異言,!現在一大堆學者指責馬總統欲王金平知所進退,是違反國會自治及權力分立原則,根本是不明現行這國會社會監督制度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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