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政治系教授石之瑜在中時媒體投書,主張釣魚台的主權重疊論,我們不認同,我們先來看石教授怎麼說,石教授說:<實踐中的主權主張並不必然是排他性的。倘若宣告主權的各方之間有某種連帶關係,則只要這樣的關係獲得維繫,就算他們之間的主權主張發生重疊,也不表示一定會有爭執。不論在中國或在歐洲,這種類似重疊主權的現象,在歷史上都不陌生。兩岸之間能夠不因為重疊主權而造成紛爭的主要原因,可以從這些歷史片段中得到基礎、靈感、啟發。>
<歐洲中世紀的公會組織與封建領主之間,就存在這樣的重疊主權現象。屬於公會的生產者透過公會的保護,可以免於封建領主的過度徵收。封建領主對轄下成員的主權掌控程度,比之今天的主權國家政府而言,有過之而無不及,但是當時的公會卻成為另一個可以形同行使主權的機制。至於在中國歷史上的重覆管轄現象,則也存在於封建諸侯與天子之間。天子是天下共主,但諸侯是實際管轄者。>我們的看法是這樣: 主權有排他性是主權的核心概念,沒有排他性就不叫主權,石教授在文章中要以古代中國的天子與諸侯之間的關係和歐洲中世紀的公會與封建領主之間的關係來顛覆現代國際法體系內的主權概念是非常牽強的,中國古代封建社會,諸侯國是為天子所冊封,時至戰國時代,僅管周天子式微,但韓趙魏三家分晉,名分上都還須得到周天子的認可,所以用此史例仍難以說明主權可以重疊,倒是用來說明主權治權可能分離確是適例,至於歐洲中世紀的公會與封建領主之間的關係,那只是徵稅權的分割或限制而已,徵稅固然是主權的象徵之一,但是徵稅權不等同於主權,不能說有徵稅權就有主權,我們現在的稅制有國稅和地方稅,你能說地方也有主權,中央與地方是主權重疊嗎?現代國家的主權概念是源自1648年歐洲威斯特伐利亞公約,數百年來由西方主導的現代國際法體系都是建立在主權絕對.主權排他性的基礎上,至全球化之後,主權的概念是有相對化的趨勢,但是那是指主權權利的相對化,不是指主權本身的相對化,主權本身不可能重疊,說主權能重疊,是自我矛盾自我拋棄的,道理很簡單,主權是不可以自我拋棄的,就像我們的法律體系要成立,人的行為能力.權利能力.人的自由都是不能拋棄的(民法16,17條),因為假如能拋棄,他就不成為一個主體,那接下來他不管做甚麼,都是無效的,他要讓渡主權權利與人分享主權權利或限制自己的自由權利,都是無法成立的,日本將釣魚台列島國有化,是侵害我們的主權,也侵害我們主權的權利,有很多人都把主權跟主權權利混在一起談,其實那是差很大,我們舉個例大家就能明白,假如我們把釣魚台列島就當作我們身體上的一個小指頭,小指頭被剁,很多人都誤以為是小指頭在痛.在流血,其實不是,那是全身在痛.在失血,所以別人傷害我的,不是那個小指頭,而是我整個全人心.身,這受傷害的就是主權,而小指頭是我身體的一部分肢體,如單指那個肢體,那就是傷害到我的主權權利, 石教授主張釣魚台列島主權可以重疊,那是沒有分釐清主權跟主權權利所致! 有關主權與主權權利的概念分野 請見http://blog.udn.com/q4162027/6831698 有關主權重疊與主權疊合論的辨析 請見http://blog.udn.com/q4162027/409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