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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4 14:59:31瀏覽627|回應1|推薦3 | |
台灣現在很多人把台日漁業協議的權利基礎,建立在釣魚台的島嶼主權上,是一個很糟糕的想法,閱報聞馬總統也認同台大教授姜皇池的說法,馬姜兩人的說法大概是說<協議適用海域範圍涵蓋近7萬平方公里,約近兩個台灣那麼大,這一區域的距離均已超過從台灣本島或彭佳嶼起算200浬外,若只以台灣作為基點,是搆不到的。惟有從釣魚台起算,我國始能將專屬經濟區擴張至此等海域。從此觀察,法律上或可解釋成:日本是已在雙方協議中「默認」台灣是釣魚台主權爭端方>。依馬總統的意思,他是認同姜教授的說法,即如依照台灣本島的領海基線起算200浬,台灣在這次台日漁業協議所能取得的協議區域範圍,根本達不到現在的範圍,現在協議適用的海域有3處還超過我國暫訂執法線範圍,已擴大約4530平方公里的海域範圍<稍有長進>,之所以有這結果,那是因為日本已默認台灣是釣魚台主權爭端方,因此是日方默認台灣有權根據釣魚台向日方主張釣魚台周邊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台日才能簽成這次協議,我們先說一下這根本是自欺欺人,因為根據協議的第四條所謂的權益保留條款協定:「本協議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權限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換句話說,這是有人在自打嘴巴,因為從這權益保留條款來看,這次台日漁業協議根本只是雙方達成一種實際性的臨時安排,無論台方如何把它逆推,做對自己有利的事後解釋,都自已先被這個保留條款排除於外,臨時安排根本無法拘束日方原本性的立場,我們真不知道姜教授,一個國際法專家,會為此按個<讚>,是讚甚麼讚?其次,我們要說的是,這次台日漁業協議的內容,是專屬經濟海域之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處理的重點是國際海洋法公約中,關於專屬經濟海域在資源共同養護及合理利用部分的事項,是關於海域漁場的共同<養護.合作>並不是在作經濟海域的劃界., 協議第一項開宗明義就說,本協議旨在維持東海之和平穩定,推動友好及互惠合作,致力於專屬經濟海域之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 根據海洋法,生物資源的共同養護及合作範圍,是隨同種群相連,合作是可跨越個別專屬經濟區的,包括專屬經濟區內及界外的臨近區域,所以這次台日漁業協議的適用區域範圍,縱有超出距台灣本島領海基線200浬以外的區域,自屬當然, 超出距台灣本島領海基線200浬以外的協議區域,自不能據認以為這是跟釣魚台爭議的主權歸屬有甚麼必然關係,再來,我方宣稱有所長進,漁民作業範圍突破原暫定執法線向外擴增4530平方公里的海域範圍,其實也是自欺欺人,因為從日方來看,協議雖然讓台灣向東超越以往的暫定執法線,好像讓步與台灣,台灣的漁民作業海域與海巡署執法範圍都得到了擴充,但是往西向,根據這次台日漁業協議,日本漁民可作業的海域也超過了日本以往主張的中間線,日本是超過中間線向西的台灣方向延伸了10~20浬,面積約爲6190平方公里,兩邊加減起來,台灣還吃大虧呢!這意味著甚麼呢?意謂著日本海上保安廳也可以突破中間線進到台灣專屬的經濟海域來執法,當然這裡面也許也隱含著某種美日安保周邊有事的外溢連繫作用,或有安全戰略考量,但是我們要說,這卻可能讓中日衝突更靠近台灣家門來,禍福難料,姜教授說現在國際社會,除大陸之外,都對台日漁業協議持正面肯定的看法,難道人家都正面肯定,我們就這樣毫無思索別人意圖就自我肯定了嗎?釣魚臺及其海域牽涉亞太國際戰略的權力平衡.國家安全戰略及重大經濟利益的得失,有些事我們恐怕是身不由己,但是也不能迷糊,再,我們要指出馬總統在接受媒體專訪時指出,<台日漁業協議的真正關鍵,在適用海域涵蓋近7萬平方公里,約近兩個台灣那麼大,這一區域的距離,若只以台灣作為基點,是搆不到的。這是否代表協議內涵我對釣魚台主權的主張,海洋法是陸地決定海洋,沒有主權哪來漁權?>我們認為這種話,最好是不要說,因為馬總統這樣一說,即表示自承認以台灣本島作為基點是無法主張對釣魚台及周邊之專屬經濟海洋權利的,非有釣魚台為基點不可,這種說法很不精光, 一來 釣魚台是否符合國際海洋法121條島嶼制度之規定本來就有爭議,(海洋法121條第三項法明定: 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換句話說,釣魚台不一定能符合<能維持居住且自身有經濟生活.>的要件,所以不一定有周邊的專屬經濟海域,就算釣魚台能維持人類居住且有本身的經濟生活,能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現在釣魚台實質上確實是落在日本行政權控制中,將來釣魚台主權的歸屬情勢對我方明顯不利,要是日後釣魚台主權真的落在日方手裡,按上面這說法那麼我們豈不是要連同釣魚台周邊海域的海洋權利全都丟了呢/?第二 釣魚台牽涉的,不是只有陸地上的主權,還有海底.海床,礦物.石油.海中生物等等海洋經濟權利.利益,根據海洋法,沿海國或內陸國的專屬海洋權利,除了內海.領海及專屬經濟海域的海洋權利之外,還有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台灣根據海洋法大陸架的規定,可以主張從本島領海基線向外延伸超過200浬,最遠到350浬,甚至到自然分界的沖澠海溝的大陸架權利,而這樣的主張,就可以跟爭取保護釣魚台的陸地主權方面分頭併進,兩者不必被綁在一起,捨此不由而自我設限,我們不解馬總統自己是釣魚台問題專家,何以如此輕率思考,真是不可思議! 嗚呼哀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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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