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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保護傘? 罩門在那裡?
2007/06/29 12:45:50瀏覽534|回應0|推薦0

陳總統依據大法官627號解釋,發函台北地方法院,欲將審理中的國務費重要證物證詞,重新核定為國家機密,並且要求在五日內要取回,很多人直覺陳總統這樣一出招,案子大概審不下去了, 公道仍無法申張,對司法之寄望也快破滅了,我們是沒有那麼悲觀啦! 因為根據大法官627號解釋, 雖然給總統又開了一面國家機密特權的保護傘,但我們認為這隻傘也不是絕對的安全保護傘,因為除了依釋627號解釋,立法院還可用立法方式,對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加以規範 限制之外,我們認為還有一個可破解總統國家機密特權保護傘的罩門, 那就是憲法52條的反身, 憲法52條的規定<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 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其反身,就是說總統若犯內亂外患罪司法機關就應立即進行追究,無任何可寬待, 換句話說,在此時,總統就不能再以國家機密特權的保護傘來為自己卸責或脫罪, 否則大法官釋字627號為總統所創下的總統國家機密特權就自己違憲<52> ,而總統也就可以凡事祭起國家機密特權為所欲為, 連犯內亂 外患罪,司法機關都治不了他了, 這其間的法理, 也就是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保護傘為何可被穿破, 其關鍵就在於,之前我們說過的, 總統享有行政特權及國家機密特權,並不就表示他就能無限制得主張運用, 這跟三權分立的原理沒有直接關係, 是法理上禁止自己代理以及禁止雙方代理的法邏輯問題, 因總統的身分職權是受主權者國民全體之付託而來, 類似代理, 不是固有的, 他不能用自己左手既代表全體人民的總統身分, 同時又用右手代表自己個人的身分,去從事圖利自己的行為, 也不能以總統身分,既代表全體人民又同時代表第三者的他人, 由左手向右手為瀆職行為, 換言之,在國務機要費案裡,他雖有一般的總統國家機密特權,但對此個案他不能據以主張全盤撐起國家機密保護傘, 因為在個案行為當時, 基於禁止自己代理及禁止雙方代理的原理,他原有代表全體國民所行使職權的資格已自動消失, 在當時他已然間歇回復到個人的身分(以總統身分擁有的國家機密特權已間歇性消失), 因此對此案而言,司法權之介入是乘這個間歇介入, 總統嗣後再也不能盡用全盤之總統身分,主張完整的國家機密特權,去企圖掩蓋這間歇之個人身分的行為,否則當總統犯罪時, 總統身分如不是以間歇脫離論, 豈不是在代表全國國民犯罪, 嗣又一概都以總統有行政特權及國家機密特權,阻拒司法機關之訴究,遇事都將之列為國家機密,且列為永久保密,那麼總統不就變成皇帝了!把個人身分犯罪,當作國家最高機密,司法機關如竟也這樣認同,豈不滑天下之大稽! 待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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