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3病安週的最後一天,為了響應「病人安全我會應」的主題,格主也要反應與回應最近在醫策會網站上出現的警示訊息=Alert=Warning。
原本這是立意很好的學習園地,但在近幾年,累計的警示訊息寥寥無幾,距離上次po文已一年多,來到2013第4季,也只有2則新的,可見執行單位並沒有很用心在經營這一塊,是很清楚的事。
最近的兩篇當中,關於中、重度鎮靜由非麻醉醫師執行的內容,很可惜不禁要說:實在是不夠專業,又太不夠具體了,可以解讀成該文暗示大家只要做做樣子就好了,否則應有更明確的建議內容。
站在病人安全推廣者的立場,實在無法忍受,只好再次提出中肯的勸告,希望主筆者或當事者應有文責自負的擔當,不需要由TPR小組全體掛名來揹黑鍋。該文宣稱,是由外部專家撰稿,然後有TPR小組潤稿,但參考的卻是非主流的文獻,由此看來並非有真正的專家參與此事,要不然就是水準沒出來。其實通過JCI評鑑的醫院都已有Credentialing 資格審查& Priviliging特權授與的概念,且在建立鎮靜制度(Policy & Procedure)時,相信參考過的資料應該都是近幾年的文獻,而非像此文所提供的不合時宜的老舊版本(2002年)。
格主很不解的是,台灣老是愛show一些超越英、美、日本病安水準的事,往往只學半套,避開其他細節規範,認為這樣就夠了。全文看來,講得似乎條條是道,但缺乏具體的作法,讓格主只有草率的印象。案例描述只有很寵統的兩行字,提醒內容也是只有兩行,建議作為則是説好聽的是"簡單扼要",説難聽的就是太草率不夠具體。到底病人是怎麼死的,根本不明不白,該醫美診所顯然是沒有制度,設備夠不夠水準也不知(相信大家還有印象,前一陣子還有醫美診所跑去向捷運站借AED的笑話),本案例只知是由非麻醉醫師執行鎮靜,因太不夠水準了,所以鎖定這樣的醫師即是致死的原因。
既然這個Alert的目的是要警惕大家,要人家學習該怎麼做才是理想的話,為何只有這樣的內容,格主認為遵循這樣"兩光"的內容,還是可能出事,草菅人命。
最大的問題點是,把重度鎮靜工作交給沒有正統麻醉訓練背景的人來執行,何謂具備相關條件?在美國目前重度鎮靜並不建議由非麻醉醫師執行,不管是骨科、急診科、小兒科或放射科的醫師,而台灣想要學人家建立制度,卻在醫策會網站上做出可能誤導的建議,也不敢明講需具備的相關條件是什麼,顯然製造出糢糊地帶,實在令人非常失望。
坦白説,重度鎮靜已經是接近全麻的狀態,這種醫療行為即應視同麻醉,執行前應有麻醉術前評估,且依法要先簽好麻醉同意書,請問:非麻醉醫師可以在醫師欄位上簽名嗎?
再者,只有要求病人同意,但非麻醉醫師可以免除告知風險的義務嗎?只有麻醉醫師才需要告知風險嗎?重度鎮靜就是屬於麻醉領域(CMS的見解),醫策會的長官ㄚ~到底有沒有搞清楚呢?美國的醫院可以自訂規範,但原則上不會偏離ASA 2010 Statement on Granting Privileges for Deep Sedation to Non-anesthesiologist Sedation Practitioners。話又說回來,到底這些非麻醉醫師,知道如何在術前評估病人狀況是屬於ASA的哪一等級Class 1~5嗎?美國醫界一般認為ASA Class 3的儘量少碰,Class 4以上的是禁忌。
總而言之,台灣在鎮靜麻醉的執行制度上,依然無法無天是事實,醫策會的TPR小組無疑是公開暗示非麻醉醫師,只要敢的話,就可以把中、重度鎮靜拿去做,這已經是超越美國水準,也是超越麻醉常識的風涼論調,由於身為醫院評鑑的主管機關醫策會對技能的認定制度根本隻字未提,維持鬆散的現況,只用簡單的理論略過,默許大家繼續馬馬虎虎,所以民眾只能自求多福囉!
<延伸閱讀>
Patient Safety Alert(警示訊息)的公信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