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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材本身沒有問題?騙誰呀!
2011/05/05 14:46:23瀏覽1837|回應2|推薦10
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賴友梅指出,教材本身其實沒有問題,只是遭斷章取義。(http://udn.com/NEWS/LIFE/BREAKINGNEWS9/6316584.shtml) 
我說,騙誰呀!斷章取義材不是這樣用的。《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中第19-20頁,明確的表達墮胎是一項合法、合理的選擇。可刑法288條就明定,墮胎是違法的。這樣的內容,稱為沒有問題?再一個: 
教師要正視青少年性經驗,在性交過程中,青少年學習作身體的認識與探索,並且學習尊重彼此的身體,隨時關心彼此的感受,讓性愛成為愉悅的事,才不會讓做愛只帶來無知造成的傷害與大人的責怪。……積極教導學生如何正確使用保險套、指套、製作口交膜,及使用水性潤滑液;所有性玩具也保持乾淨,不與他人共用性玩具。唯有安全的性是更好的性。」(《認識同志教育資源手冊》,p.83)
 另一個荒謬,我們來看看刑法227條寫什麼: 
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樣的教材,稱做沒有問題?很有自信呀!姑且就照妳說的「這些教材都是給老師看的,旨在增加各級教師知能,並非要求教師要全本照教,更不是要發給各級學生。」可是,堂堂教育部的出版品當中,能夠對各級學校老師宣稱違反刑法的行為是”合法、合理”的行為,這樣的教材,還能夠稱為” 本身其實沒有問題”?好,就算老師不告訴學生,不用在學生生上,可老師自己遇到要墮胎的狀況,就輕信了”墮胎合法、合理”怎麼辦? 
過去我說教育病了,現在我要宣告,教育死了!一個國家的教育系統,能夠宣稱違反國家法律的的是情是合法的。能夠公然違背法律,教唆犯罪,這個教育系統,還有價值嗎?更進一步來說,這個國家,還有威信存在嗎?中國大陸的官方,合法的行為可以冠上個非法之名;而我們的官方,竟然可以把非法的事情稱為合理合法,果真的是兩個完全的極端呀! 
要說斷章取義嗎?去教育部性平等委員會網站上,好好看看這兩本教材,看看教材本身是不是真有這樣的意思,看看究竟有沒有斷章取義。問題當然不在同志教材,問題是在當中的違法內容。坦白說,能讓提供給老師的教學資源當中,出現宣稱違法行為是合法的內容,這樣光是暫停教材發放,光是道歉,絕對是不夠的,當初負責修訂、審核這些出版品的人,難道他的專業不該受到質疑嗎?而”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坐視這樣的內容大辣辣的出現在給全國各級教師的教學資源手冊上,難道就沒有責任嗎?當然不可能,這件是嚴重的程度,要比台中市火燒Pub還要嚴重多了,可是,會有人對此負責嗎?會有人因此下台嗎?我猜不會。 
今天,問題早以不是反不反同志教育,性別平不平權的問題了。而是,我們國家的教育,已經到黑白不分,是非不明的狀況了。如此下來,繼續推動同志教育,恐怕也只會讓同志變為眾矢之的,使得社會對同志的歧視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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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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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pingyic&aid=517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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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2011/05/06 18:00
我想您要我看的是[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的附件三,以及該細則第12、13條。
但實際上使用[優生保健法]而人工流產,八成以上(據輔大性平會的老師轉述)均是以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為人工流產事由。由於細則中僅對該項前五款做限制,是以第六款極易無限上綱而得以適用。
殷浦藤熙(pingyic) 於 2011-05-07 00:42 回覆:
恩,我確實是針對12、13條,不過我沒有想到第六款會有無限上綱的問題。先前看過的案例,主要醫師都是以胎位不正等理由辯解,因此我自己的推想,心理健康跟家庭生活,應該會需要心理疾病史跟影響家庭生活的證據。詳細的狀況,可能還是要看實際的判例上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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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的法律
2011/05/06 10:44
您好,其實由於優生保健法的實施(特別是第九條),墮胎目前在台灣確實是「有限度的合法」的,刑法第288條在實務上已難以援用。
我仍同意您的觀點,不過既然像您這樣有想法的人都不見得有注意到優生保健法的規定,我想這類事項確實也有必要告訴孩子們,以避免他們不小心懷孕時卻誤以為一定得生下來。至於如何避免孩子們認為「反正懷孕了也可以墮胎」,則確實是教材中應該加強的部分--比方說強調墮胎會造成身體的傷害,並且也不夠尊重生命等等....

至於「教師要正視青少年性經驗」這部分,或許原本是意指「對於已經發生的事情,不要都只是責怪」,但是教材中缺乏「提醒學生16歲以前性交會觸犯刑法」的部分仍屬明顯疏漏。
而我想這部分之所以要放在國中教材,或許是因為國中畢業後也將滿16歲,而有些孩子並不一定有機會繼續受教吧。
殷浦藤熙(pingyic) 於 2011-05-06 14:00 回覆:
不好意思,請您再詳細去看"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裡面有對於第九條的詳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