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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研讀心得(本文)13-04 Morgan 2002/09/06 於紐西蘭南島佛光協會金剛經研經會 肆、第二十七分「無斷無滅」釋義 「須菩提!汝若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須菩提!莫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須菩提!汝若作是念,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說諸法斷滅。莫作是念!何以故?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於法不說斷滅相。」 (子)2.遣滅相明非異(前科為遣取相明非一)。分二:(1)標示切誡;(2)結顯正義*2。(重點在非一非異) (1)標示切誡*2(一六一、廣修福德‧不可取著*9) 【「須菩提!汝若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須菩提!莫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這段經文,包括後面這一段(一六一—一六二)不但在後半部中,有萬鈞之重,即開經以來,所說「不應取非法、不應取非非法」,以及說「即非、是名」等義,直至此處,方說明其所以然。為什麼兩邊不取?經文在這個地方說出來了*9。 本經前後兩半部的大意,前面也曾經說明過,1.前半部對初發心的人說,2.後半部對老修行人說的。(1)初發心空有兩邊不著,與自性體相用相符,說法一定兩邊都顧到。(2)後半部說法是對修行人說,要看你病在那裡,應病與藥,執著空,佛就說有。執著有,佛就說空,而非兩邊都顧到。進入真正修行,要常常檢點自己*9。 看古大德的註解,有的時候經義很深,不容易體會。大乘經許多要義,都是意在言外,這是很不容易體會到,所以要看古人的註解。古人的註解很多,選註解不得不謹慎,選註解也可說是選擇老師,要選一位真正有學、有修、有證的人,跟他學就沒錯,不走冤枉路。我過去跟李炳南老居士,老居士真的是善知識,他不敢自認為是老師,他說:「我不夠資格」。這話是不是他謙虛?不是,是說真實話。他說:「我只能輔導你」,叫我去找印光法師。印光法師不在了,印光法師的文鈔在。他的老師是印光法師,他介紹我以印光法師為老師,這是真善知識。我教別人以阿彌陀佛為師,阿彌陀佛在那裡?無量壽經就是。讀誦無量壽經,依照無量壽經修學,就是跟阿彌陀佛學,就是跟釋迦牟尼佛學。佛是我們的老師,那還會錯嗎?所以我常常教人說:我是阿彌陀佛的徒弟,阿彌陀佛是我的老師,這絕對錯不了*9。 佛這一段的開示,是說不能有這種執著,不能有這種分別,你要是以為「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不能這麼說法,不能這樣執著,也不能這樣分別。如果作這個念頭(若作是念)即「如來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也不可以。說以具足,不以具足,都不可以,都不是事實真相。所以前面屢次說「即非、是名。」一再教你『不應取非法,不應取非非法』。非非法是有,非法是空。空有兩邊不住,道理就在此地。*9 何謂「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無上菩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耶?當知表面說具足相,實則隱含修福德之義也。因具足相,由修福德來也。佛經中此類句法甚多。所謂互相影顯是已。以文字言,如曰:「莫作是念,如來不以修福德故,得無上菩提。」豈不直捷了當。今不如是說,而以具足相為言者,蓋有兩重深意*2: (一)為引起下文「不說斷滅相」,以對上文之「不執取相」,顯明二邊不著之義也。且上言「如來」,下言「具足相」,可顯「性雖無相,而亦無不相」之義也*2。 (二)說一「具足相」,聞者可以領會句中含有「修福德」義。若說修福德,聞者未必能想到是說具足相。是之謂善巧說。因上文說「輪王亦有三十二相」而是由修福來,既已破斥。恐人誤會證性者不必修福。又因上說「以色見我,是行邪道」。恐人誤會見如來者必須滅相。今如此立說,則兩種誤會俱遣,故曰善巧也。*2
「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句,含多義*2: (一)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義為無上正等正覺。然亦有佛及如來之義*2。 1.何謂攝如來義耶?如來者,平等法身也。無有高下,體絕對待,故曰無上;既是平等,故曰正等;不覺則不能證,故曰正覺也*2。 2.何謂攝有佛字義耶?佛者覺也,故曰正覺;自覺覺他,無二無別,故曰正等;覺已圓滿,至究竟位,故曰無上也。故無上正等覺,可謂性德如來、果德佛之統稱*2。 (二)說一「得」字,更有精妙之義。此「得」字,正針對上科「觀」字而說者也。針對「觀」字而說「得」字者,所以明「觀」則不應取相,「得」則不應廢相之義也。何以故?修觀之道,重在見性。觀相豈能見性。前半部中,已說得明明白白,曰:「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故欲見如來者,必須能見諸相即是非相而後可。今云以三十二相觀如來,并未能見相即非相,何能見如來耶?故斥之「行邪道,不能見」。以明性相之非一也*2。 此科不說「觀」而說「得」者,是約修因證果說,亦即約性相相得說也。何以故?性相不相得,不名證果故,意若能不著於相,相亦何礙於性,故相得也。總之,性是裏,相是表*2。 1.約表裏言。性相非一也*2。 2.若約表必有裏,裏必有表,表裏合一言,性相則非異也*2。 此如買屋者,應觀其梁柱,若但觀外相,而曰觀外相即是觀梁柱,豈非笑談。然若只有樑柱,而門窗戶壁,外相一概無有。則雖得此屋,等於不得矣*2。 修行亦然。1.約觀言,必應不取相。2.約得言,必應不廢相也。*2 (三)前條所說,更有互相影顯之義在*2: 1.上科說「觀」,是約因邊說,是明修因者,不可取相也,不可修有漏之福也。當知修因既不可取相,證果又何可取相?但非廢相耳。在因位時,不可修有漏福者,以修無漏之因,乃能證無漏之果故也*2。 2.此科說「得」,是約果邊說,是明證果者,并非廢相也,亦非不由修福來也。當知證果既非廢相,修因又豈應廢相。但不可取著耳。果非不由修福來。然則在因位時,但不應修有漏之福耳,豈令絕對不修哉。因果一如,故互相影顯以明之*2。 (四)上科與此科,對照觀之,復有要義*2: 1.上科長行中之意,若云:輪王亦有三十二相而非如來,是明修福不修慧,不能得無上菩提果之義也。上科四句偈中,呵斥以色聲見如來為行邪道者,明見性不應取相之義也*2。 2.此科切誡莫作不修福得菩提之念,是明修慧不修福,亦不能得無上菩提果之義也。此科切誡莫作不以具足相得菩提之念者,明見性亦非廢相之義也。由第一條至此第四條,合而觀之。已將理、性、事、修,以及性相非一、非異、又行布、又圓融之因因果果,說得細密之至,周匝之至矣。然而所含之義,猶不止此*2。 (五)上科言觀,此科言念。觀,念,一義也。兩科合言,意顯相與非相,福與非福,兩邊不著,為正觀、念也。若其但取一邊,即非正觀正念,不合中道故。故上科取相,便以『行邪道』呵斥之。此科取非相,又以「莫作是念」切誡之*2。 (六)三十二相是應身,應身生滅無常,於明性相非一之義便,故*2: 1.上科遣取相,則舉三十二相言之。具足相,即前所謂具足諸相,是報身。然約相言,名報身;約性言,即是報得法身,於明性相非異之義便*2。 2.此科遣滅相,則舉具足相言之。當知如此而說,亦是互相影顯以明義者。何以故?三十二相不應取,可知具足相亦不應取。具足相不應滅,可知三十二相亦不應滅。分而說之者,但為便於顯明非一非異之義耳*2。 (七)不以具足相得菩提中,更含精義。當知具足相之成,是由福慧雙修來,不但修福已也。何謂雙修?修福時便知不著相是;知不著相,便是慧也。因此,乃能成具足相,得無上菩提。此與輪王大異其趣者,蓋輪王福業,稱為有漏者,無他,修福著相故耳。故只能成三十二相,只能得輪王果。*2 ㊣綜合上說諸義,則此科之義,便可洞明。無非恐人聞上來遣相之說,偏於空邊。誤會是絕對無相,則與實相之無相無不相相違。便非「諸法如義」,便非「是法平等」,便不得無上菩提之果,而不見如來矣。故切誡以莫作是念也。*2 柒﹑結 語 略 捌﹑參考文獻
(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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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