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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研讀心得(本文)13-05 Morgan 2002/09/06 於紐西蘭南島佛光協會金剛經研經會
(丑)(2)結顯正義*2(一六二、不說斷滅相)*9 【「須菩提!汝若作是念,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說諸法斷滅。莫作是念,何以故?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法不說斷滅相。」 前面一句說「作是念」,後面說「莫作是念」,把為什麼「莫作是念」之所以然的道理,在這個地方也說清楚了。經文讀到這個地方,我們應該想到佛在前面種種開示。佛曾明白的跟我們講過:『無有法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這個意思很深,要細心領會,絕對不能有絲毫的差誤。一個真正覺悟的人,「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就是我們通常簡稱『發菩提心』的人。發菩提心的人就是菩薩,菩薩於法絕不說斷滅相。因法不會斷滅的,一切諸法只有轉變,不會斷滅。為何不會斷滅?性不會斷滅。法(相)要是斷滅了,性也沒有了,那有這個道理。真性是常住的,永遠不變不滅的。所以相它會轉變,不會斷滅。六道、十法界那是轉變。佛有時說「滅」,那是隨眾生說法,其實不是真滅,轉變叫做滅。這個相沒有了,但是那個相生,是這個意思*9。 此科經義,甚為曲折細緻,當潛心領會之。流通本,菩提下皆有心字。唐人寫經皆無之。大約加入心字,起於五代,不應加也*2。 說諸法斷滅之法字,緊承「具足相來」。因具足相,是由修福而成;云何修福,廣行六度諸法是也。是故若說不以具足相,便無異說不用修六度法。豈非說成諸法斷滅乎,故曰『說諸法斷滅』也*2。 中間又有「」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一句,何謂耶?當知世尊因後半部開章時,曾說「無法發菩提」。誠恐未能深解其義者,聞得後來又說『我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乃至無有少法可得』。上科且說,『若以色見我,是行邪道,不能見如來』。勢必誤會曰:前所云無法發菩提之義,我知之矣。得菩提者,既無少法。且明明開示以色見為邪道,色者,相也。可見如來得無上菩提,全與具足相無關矣。此作不以具足相故得菩提之念之來由也。若作是念,便有第二念曰:具足相者,是由行六度法,勤修福德而來。所謂百劫修相好是也。今得菩提,既與具足相無關。且明明開示得菩提者無有少法。可見發菩提者,亦必不應有少法。但當一心趨入空寂之性而已。凡六度諸法所謂修福德修相好者,全不可放在心上。此所以開示無法發菩提耳。行人若如此誤會,與佛旨相背而馳矣。走入邪道矣。勢必一法不修矣。何以故?說成諸法斷滅故。尚得謂之發無上菩提乎?故切誡以莫作是念也*2。 由此可知佛說此科,正是說明為何「作是念」之所以然者。而佛於遣取相之際,忽然掉轉頭來,說此遣滅相一大科,又正是闡明前云無法發菩提之真實義者也。此科之關繫重要也明矣。*2。 「何以故」下,正明不應『作是念』之所以然。意若曰:前言無法發菩提者,是說不應存一念曰:此是無上菩提。以除其取著法相之病耳。何嘗說斷滅法相耶!故曰:。夫前說無法發菩提時,巳說得明明白白,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於法不說斷滅相曰: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但當生起度生本應盡之責,雖盡亦等於未盡之心。豈是說斷滅諸法乎!後又言,若菩薩作是言,我應滅度無量眾生,則不名菩薩者,亦是說不可存一我能盡責之心。豈是說斷滅諸法乎。佛得菩提無少法可得,是說雖得而不存有所得,亦非斷滅諸法也。證法身,得菩提,必須福慧雙修。以福慧雙修,乃能悲智具足故也。何能言具足相絕對無關耶。*2 總而言之。開經來所說諸義,若無此別遣情執下兩大科文,便難徹底領會,則亦無從演說矣。當知自開經來演說種種兩邊俱遣的道理,皆是攝取此處兩大科之義而說者也。故此兩句:*2 1.啟口便說「滅度無量無數無邊眾生,實無眾生得滅度者」,是說度盡眾生,而不著相,非說一生不度,而為斷滅相也*2。 2.又說「於法應無所住,行於布施」。是說行布施時,不應住相,并非不行布施,而成斷滅相也*2。 3.所謂「應如是降伏者」,是執著與斷滅兩邊皆要降伏,不是降伏一邊*2。 4.所謂「但應如所教住」者,即是兩邊降伏,兩邊不住。如是一無所住,自能得所應住。亦即是如所教住。故曰「若心有住,則為非住」也*2。 所以世尊示同凡夫塵勞之相者,即是表示不執著具足相、三十二相,而又不斷滅相也。是之謂一如,是之謂平等*2。 前云「通達無我法」者,是不但應通達不取法相之理,且應通達不滅法相之理。何以故?若取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若取非法相,亦復即著我人眾生壽者。必須於一切法相,既不取,又不滅,乃能證得平等一如之法性而無我。是真能通達者矣(下科即以知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圓滿收束)*2。 此明非一非異兩大科文中,復有一極要之義,即所謂非常非斷是也*2: 1.明非一一科,是說非常,三十二相之應化身,隨時顯現,生滅非常也,因其非常,故與常住之性非一也*2; 2.明非異一科,是說非斷,具足相即是報得法身,故非斷也,因其非斷,故與常住之性非異也*2。 此兩大科文中,1.明明曰如來,指法身說也。2.明明曰具足相,指報身說也。*2 3.明明曰三十二相,指應身說也。夫三身並說,以明不應取相,不應滅相者。蓋因其非常,故不應取也;因其非斷,故不應滅也。可見經旨,明明是顯三身非常非斷之義。*2 以下談佛之三身:*2 法身--彼經曰:「依此法身,不可思議摩訶三昧,而得顯現。依此法身,得現一切大智。是故二身,依於三昧,依於智慧,而得顯現。」*2 彼經又曰:「如是法身三昧智慧,過一切相,不著於相,不可分別,非常非斷,是名中道。」*2 報身、應身-- 彼經云:『二身依三昧智慧得現。足證三昧智慧,即是法身也。』所以凡夫本性,但稱佛性。*2 彼經自明其義曰:「雖有分別,體無分別。雖有三數,而非三體。」蓋謂報應二身,只有相而無體,體惟法身而已。 應化身--彼經復曰:「化身者,恆轉法輪,處處隨緣,方便相續,不斷絕故,是故說常。非是本故,具足大用不顯現故,說為無常。」彼經譯應身為化身。*2 彼經又曰:「應身者,從無始來,相續不斷,一切諸佛不共之法,能攝持故,眾生無盡,用亦無盡,是故說常。非是本故,以具足用不顯現故。說為無常。」此明報身非常非斷也。*2 法身體也,報應等身用也,故非一。若以體收用,則不可分別,故非異。此一義也。*2 試觀金光明經明報身之義,既曰無始,又曰攝持不共之法。舉內持為言者,正明其與法身親也。其明應化之義,則曰處處隨緣方便。舉外隨為言者,正明其與法身疏也。總之,明得非常非斷之義,則非一非異,其義乃得徹底。即諸法一如,是法平等諸義,亦皆徹底。何以故?三身皆非常非斷而非異,故一如也。然非常非斷又各有不同而非一,故雖一如而不妨有諸法也。且一中有異,異中有一。故差別是平等中現差別。平等是差別中現平等。亦不隔別,亦不混濫。扼要之修功,惟在不取相,不滅相,而以性為中樞。迨已證得空寂性體,以熏習力故,便亦不取不滅,隨機應緣,大用無盡。豈但相不住,性亦不住,并不住亦不住矣。而大圓鏡智之中樞自若也。此之謂以無我人等修一切善法則得無上菩提。此之謂金剛般若波羅蜜,所以傳佛心印者也。通達此理以念佛,便得理一心,必生常寂光淨土。*2 捌﹑參考文獻
(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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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