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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研讀心得(本文)13-06 Morgan 2002/09/06 於紐西蘭南島佛光協會金剛經研經會 (壬)(3)約不受福德結無我。*2 此科判中約字之意,蓋謂一切皆無我,今不過約不受福德一法以明其義耳。如上來無聖無凡,非一非異之理,亦是法法皆然。但約度生及性相為言者,取其較易領會耳。*2 約字,猶普通所說之就。內典捨就用約者,以就義膚淺,約義精深故也。蓋約有約略義,明其姑舉一事為例,未及一一詳說。*2 又約有約束義,若網有綱,提其綱,則全網就範。明其雖僅言此一事,而綱領已得,其餘可以類推。*2 又約有要約義。譬如契約,久要不忘。以顯此所明義,極為契合。可以徵信而無謬失。若用就字,三義皆無。曾有疑約字生僻,不如就字普通者。茲乘便一說之。凡唐以前古德言句,後學未可輕議也。*2 不約他事,獨約不受福德言者,承上文來也。上文具足相,影含修福德。是明得無上果者,不廢修福。*2 此科緊承其義而闡明之曰:修福何可廢,但須不受、不著耳。并補足之曰:不可聞不廢修福而又生貪著也。故得此科,上科之義,更周匝圓滿。所謂文不接而意接也*2。 伍、第二十八分「不受不貪」釋義 「須菩提!若菩薩以滿恒河沙等世界七寶布施;若復有人知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此菩薩勝前菩薩所得功德。須菩提!以諸菩薩不受福德故。」 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云何菩薩不受福德?」 「須菩提!菩薩所作福德,不應貪著,是故說不受福德。
(壬)此科分二:1.結無我;(1)明無我功勝;(2)明由其不受。 2.明不著(1)引事;(2)較勝*2。【以不受、不貪故功勝】 (丑)(1)引事、(2)較勝*2(一六四、一切法無我*9)
【「須菩提!若菩薩以滿恆河沙等世界七寶(持用)布施;」 【「若復有人,知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此菩薩勝前菩薩所得功德。」(不受福德總結無我) 這一段是不受福德總結無我的大義。*9 前面是比喻,假如菩薩「以滿恒河沙等世界七寶布施」,這個比喻,前面曾經說過。菩薩必定福慧雙修,雖修福德,絕不受福德。*9 為什麼不受福德?前面說過「是福德,即非福德性」。這個意義很深很深。諸佛菩薩應化在世間,一定為眾生做一個最好的榜樣。不但諸佛菩薩以言語教化眾生,而且身體力行,言行完全相應。*9 前面也說過,諸佛菩薩說實在的,不是不可受福德,可以的,他心清淨不染,凡夫之人不行。*9 說實在的話,八地菩薩才是不動地,八地叫不動地,八地以上不退轉,七地以前還會退轉。由此可知,七地以前享福都會迷惑顛倒。一定要修福,不要享福。享福就迷,享福就墮落,尤其是凡夫。佛教我們學佛的人:以戒為師,以苦為師。生活清苦一點好,清苦常常容易起覺悟,對這個世間沒有留戀的心。生活要是很富裕,過得很舒服,過得很奢侈豪華,對這個世間就貪戀,捨不得這個世間。換句話說,要出三界就難了,所以不受福德非常重要。*9 「知一切法無我」,才不分別、不執著。知一切法無我,這個知見,同佛知見。佛與大菩薩知一切法無我,所以「得成於忍」,他所得的是福德性;而以『恒河沙世界七寶布施』所得的福德相,怎能相比。相是假的,性是真的*9。請看江解:
一部百法明門論只講一句話—一切法無我。 1.九十四種有為法:有為法有生有滅,是假的不是真的。*9 後面2.六種無為法:無為法是真的。無為法六種,其實真實的只有一種,最後一個真如無為。前面五種,像虛空無為,雖然不是真的,但也是一個不生不滅的相,有為法裡面,不能把它列入,所以算無為法,相似的無為,不是真正的無為,真正的無為,只有真如無為一種。*9 「無我」是人無我、法無我。通達一切法無我,自然沒有執著了,所有一切分別、執著、妄想都會斷掉*9。 流通本作「持用布施」。柳書、慧本,無「持用」字。以七寶布施,已含有持用意在矣。*9 ※1.前半部中,無論寶施、命施,概言福德,未言功德。2.而此則云前菩薩所得功德。前菩薩七寶布施,以功德稱,必其已知「離相修慧」,不是僅知道「著相修福」之人可比,因說功德,因稱菩薩。因有『我』者必不能離相,故知其意含此人已「知一切法無我」。況前云「若菩薩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菩薩。」,若非『知法無我』,則其不可稱之為菩薩。*2 1.上文寶施菩薩,既含有「知法無我」意,2.此中得忍菩薩,亦含有「寶施」意。觀下文『不受福德』,『所作福德』,等句,則此菩薩之大作布施福德,顯然可見矣。因其大作福德而不受,所以稱其得成於忍也。經旨並非不重視福德,惟當『不著不受』而已。則此中知「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兩句,經旨亦實趨重於得忍。*2 一切法不外境、行、果。1. 境者,五蘊、六根、六塵等是;2. 行者,六度、萬行等是;3. 果者,住、行、向、地乃至無上菩提等是也*2。 ※無我者,謂一切染淨諸法,不外因果;因果即是緣生,緣生體空;故一切法中本無有我(因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當知所謂『我』者,非他,即眾生「無明不覺」,於一切法中,妄生分別執著之見是也。而一切法性,本來空寂,那有此物;因其本無,故當除之*2。 ※知一切法無我之『知』,即是解也。謂領會得一切法性,本來空寂也。蓋1.「一切法無我」五字,是理。2.「知」之一字,是智。3.「得成於忍」者,謂一切法性本來空寂無我之理,與其知之之智,已能冥合為一矣。忍者,忍可,契合無間也就是合一;理智合一,明其我執已化也。功行至此,是之謂『成』。云何而成?由於熏修,故曰「得成」,熏修得有成就也。非精修功到,云何能成耶?故此兩句,上句是解,下句是行。合而觀之,是明此菩薩解行成就也*2。 柒﹑結 語 略 捌﹑參考文獻
(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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