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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愛玲之怒——盜版
2011/03/16 22:09:02瀏覽265|回應0|推薦0

  你很難把張愛玲這人與她書中角色串連起來,通常我們以她為「海派」的代表,故事裡的角色個個是伶牙俐齒絕不輸人。凡是張迷,多半曉得張是個頗低調的人,尤其是在與胡蘭成結婚後……等離婚之後就更別說了。日常的她深居簡出,水晶初見張時嚇了一跳,她在洛杉磯的房裡竟無書桌,也沒放幾本書。
  陳芳明稱張為「孤傲的靈魂」。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中午,張被發現面容安詳地死於寓所的行軍床上,據說是走了好些天后才被發現的……我相信她的書迷雖然傷心,但都會認為:嗯!正該要這樣的傳奇才算符合。
  所以每次我看《續集》這本書時,都會啞然失笑。在這本書裡張發了兩次怒,其一就是關於盜版,大致上所有可能出現的盜版情事都發生在她身上了。在自序裡她寫到:「如果他們遇到我這種情況,相信蕭伯納絕不會這麼長壽,海明威的獵槍也會提前走火。」在發怒完後,張大概也感覺自己如此生氣不是很好,於是在結尾時寫到:「下不為例。」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盜版對一個作家帶來多大的痛,能讓心如止水的張愛玲生氣的,那恐怕是痛到骨子裡了。
  想想她怎不氣?華人世界裡幾乎沒誰能靠寫作過好日子的。在許多國家……別說美國這龐然大物,就說日本好了──日本作家繳稅上億的就好幾個;華人呢?偉大如張愛玲者(這裡不敢稱她為最偉大,也有人認為廿世紀來華人最偉大作家是魯迅),她的版稅收入聽說也只是能過日子而已,寫了一輩子勉強能不必靠領救濟金過活。

  網路帶來了一股寫作熱潮,近幾年來「網路文學」大大的蓬勃發展起來,前兩週我還應「港都文藝協會」之邀參加了個討論網路文學的座談。
  網路文學是好是壞?從提倡文學的角度來說,只要是能激勵起大家動筆寫文章(或動鍵盤打文章)的都算是好事。事實上也是這樣,網路文學沒以前那種專門刁難的編輯把關,只要是敢寫、敢挨罵便不愁沒有地方發表……想想,以前出本書有多難啊!現在何必去看出版社臉色呢?隨便弄個部落格就可讓你寫得昏天黑地、慾仙慾死。
  還不只是這樣,你去瞧瞧那些大型文學網站。只要高興,你可以不分晴雨、時辰,一步不出的用免費信箱申請上無數個筆名,愛怎樣發表就怎樣發表……如果一時不爽,無論你是人氣作家還是新手,隨時都可貼上千字文痛罵那提供你免費發表平台的網站,罵它速度太慢、程式不順手、制度不公、編輯大小眼等等。
  我常在想,網路文學最偉大的地方就在於──從此編輯成了人人得而誅之的惡魔黨,還不准還嘴……雖然我不大習慣這樣,即使是出版社新來的小編弄錯了我什麼稿件,我依舊是畢恭畢敬,總感覺尊敬專業是種道德。
  但相對的,因為網路的複製容易,於是盜版比以前更是盛行個千百倍。好在張愛玲已過去了,要是現在看她文章被盜貼的遍佈網路,不知道會氣成怎樣……
  一般來說,盜版有底下兩種情況:一、將別人文章以自己名字發表;二、將自己文章以別人名字發表。網路世界裡第二種較少,主因是無利可圖……美國倒是出現有假版《哈利波特》。而第一種呢?盜版者圖的是名……要知道人都是虛榮的,大部分人沒日沒夜辛苦寫文發表讓人免費瀏覽是為了什麼?也不就是為了點小小虛榮心!
  將別人文章掛上自己名字又有三種:一、整篇全收;二、擷取部分;三、模仿架構。
  可能有人要懷疑模仿架構是錯在哪?前些時候有篇出名的文章就引起了極大爭議……老實說那作者也很誠實,在文末清楚註明了該文是向某位大師致敬……但這樣依舊被認定算是盜版。智慧財產權這種玩意就是這樣,模糊到不能再模糊,連一點都不能馬虎。
  如果是引用、或擷取別人文章的一部份呢?
  總的來說,在你未取得著作人授權前是不可以引用別人著作的,如此就侵犯了智慧財產權。不過這有個「但書」,就是在「合理使用」範圍下你可以逕行引用,大致這合理範圍指的是:「為了某些學術、言論、新聞或其他公益考量……」;這「但書」相當之模糊,大概也沒法不模糊,全屬自由心證。
  在網路上引用片段文章通常是非營利行為,正常來說該是符合所謂的「合理使用」。但合理與不合理之間仍有個極大的分野,那就在引用時是否有註明出處,以及是否有將引用部分用引號(詳註)給標示出來。如果沒有?雖然看來沒有實際的利益收入,但可能會讓閱讀者誤以為該片段為擷取者所創造,這「誤會」就成為「侵犯」的要件了。
  很多時候我們會因不小心而忘了加註出處,但這「不小心」並不能成為脫罪理由。例如我帶著孩子上超市賣東西,結帳時我很誠實的都付了錢,但卻沒注意到孩子手上拿了顆未付帳的糖……在面對法官時,我犯的就叫做「竊盜」。這不像殺人,還有個「過失殺人」,法律裡並沒有一種罪叫做「過失侵犯智慧財產權」。
  更嚴苛的說,即使是「你認為」你的引用是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內,但若著作人控告你時,這模糊的「合理使用」則必須由法院來做判定,而非由你來認為。
  幾乎可以確定的是,你引用時若未註明出處,那官司肯定是要敗訴的,即使再合理也變成了不合理。在人情上我們可以稱你是犯了「過失侵犯智慧財產權」,但法律上你犯的則是「侵犯智慧財產權」罪,但在量刑時可能輕些。
  這裡我想介紹一個相當好的網站,「著作權筆記」(http://www.copyrightnote.org/)只要你寫文章,那最好是將這網站加進我的最愛,時時瀏覽以免不小心觸犯了法律。我前面所寫關於法律部分,泰半是引用自這網站,只稍加整理而已。

  文學因網路興起而蓬勃,但大概可以料得到的,也會因網路而衰微。
  我剛開始寫文也是從網路開始,許多人認為我是網路寫手……事實上,我已經有三、四年未在網路上發表過小說了,會上我網站的人多半是為了討論寫作技巧,而不是看我小說。之前我寫的文章被許多大陸網站盜用,有回我想點進去看看舊文(那些文章多半隻是一稿……或可稱為草稿),竟然還要我付費加入會員?呵!
  這點台灣倒還算好,盜文多半為名而非為利,勉強還能接受個三分。
  在這種人人皆綠林的原始叢林中,又怎期待在網路上能看的到什麼好文章呢?有商業價值的,誰敢丟上網路啊!許多從網路出身作家,一旦成名(不是說我,我只是個連作家都稱不上的小寫手……)便立即洗手,從此只將文章給牢牢鎖在自己硬碟當中。
  關於盜文,這純屬道德層面上的問題;而只要牽涉到道德,我向來是很悲觀的。

註:關於引號,台灣人多半用「」,我們總覺得大陸人用「 」是錯誤的。事實上,兩者都對──「」是用在直書(你注意,台灣的出版品大部分是直書),而「 」是用在橫書(大陸出版品多半是橫書)。以網路發表來說,其實「 」才是正確用法;不過標點只是種工具,如簡體字或繁體字一樣,過份吹毛求疵並沒太大意義。

謬西 2005.06.04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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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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