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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7 21:17:29瀏覽381|回應0|推薦0 | |
經濟部在強力推銷國光石化的政策環評中,犯了非常大的偏誤,宣稱「如果國光石化不蓋,台灣乙烯產量數年後將不足」。 環保與產業評論
【周桂田中國時報2010.10.17摘要】 近期社會上出現似是而非的看法,認為「反對國光石化案」即反對國內石化產業,並舉出世界主要國家皆維持一定的乙烯產能,因此,反對國光石化者即未顧慮到國家主要產業如紡織業、汽車零組件、電子資訊或「反對人士口口聲聲要推動的」綠能產業等皆需要石化原料云云。 會出現類似此種牛頭不對馬嘴的觀點,看來經濟部要負最大的責任。經濟部在強力推銷國光石化的政策環評中,犯了非常大的偏誤,宣稱「如果國光石化不蓋,台灣乙烯產量數年後將不足」。 第一,經濟部的政策環評書,對於台灣乙烯的產量需求估計,基本上是站在台灣未來二十年,仍然偏重製造業的經濟模型來推估。 第二,目前學界根據資料,明確指出我國乙烯產量相當多比例朝向低附加價值、高汙染的中游塑膠產品進行外銷。 第三,台灣的產業結構,事實上已經轉向知識經濟的服務發展來轉型,根據主計處的統計,台灣的產業結構在2008年服務業GDP已達73%,而製造業GDP則為25%。 因此,未來台灣經濟的走向已經無法以傳統的製造業經濟模型來思考,不論新興的文創、綠能、雲端科技的規畫,即使紡織業、零組件、資訊、綠能產業,是否需要這麼高額的乙烯?需要更精緻的總體規畫。 第四,經濟部過度強調國光石化在該規畫廠址非蓋不可的觀點,而忽略向社會大眾提出替代方案的可能性。任何先進國家在推動一產業政策時,即須同時提出不同的替代方案, 包括沒有國光石化時產業政策的調整、面臨五輕關廠後三輕之擴廠,已能充分提供各項製造或新興產業充足的乙烯需求,同時考量國際減碳公約的壓力。 而外界質疑中油將同時關閉高雄總廠而新建彰化廠區,不但可能瓦解南部上中下游石化產業而增加失業,並將添增國土的汙染。 第五,上述替代評估在於考量外部的環境、健康、食品安全、地層下陷、溼地滅絕、農漁業生存等風險與未知的風險,達到多贏的局面。 支持國光石化建廠者,可能會害慘台灣的石化產業,已經有數位重量級學者提出未來該廠可能會因地球暖化泡在海中的風險;總不能一味短視的支持建廠,而把眼睛閉起來,說沒看到: 1.當地居民每四年必須抬高房子一次、2.高鐵沿線支柱下層的問題、3.水資源分配的不正義、4.未來食品汙染風暴、5.當地漁民蚵民的生計、6.國際級溼地的破壞,以及連對岸中國都力圖保護的7.中華白海豚滅絕問題。 經濟部不清不楚的政策環評論述,不但缺乏前瞻性與國家引導性,而似乎喜好援用過去的「瘦鵝理論」,經濟成長優先,環境、健康嚴重汙染擺一邊。 2005年當彰化鋼聯戴奧辛汙染高出歐盟375倍時,當時工業局長力阻環保署的勒令停工令,其理由為將阻礙2008年國家重點經濟成長計畫。問題是,我們還需要這樣不永續的經濟發展思維嗎? 第六,論者提及國光石化廠原地不蓋,未來台灣乙烯將仰台塑的鼻息云云,也忽隱忽現的出現在經濟部的國光石化政策環評書。此種觀點實誤導大眾,好像將台灣比擬成因政商勾結而可以嚴重市場獨佔、沒有公平交易規範、沒有經濟治理、任其上下腐敗操弄的若干第三世界國家。 面對這麼大的產業爭議,政府是否應依法舉辦公聽會、聽證會,讓社會釐清正反爭議點。 近日發展,政府似乎將矇著頭硬以「有條件的環評」強勢進行開發決策,問題是,將這麼大的政策爭議最後交給已高度不受信賴的環評大會,恐有疑問。 政府高層何不真正傾聽當地民眾恐懼與憂疑的聲音,而這是否與馬總統國慶尊重民眾生存與健康權之談話背離?當我們要求中國大陸應釋放民主人士之際,我們自己在政策決策上卻仍然威權,豈能號稱民主燈塔?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生醫暨科技倫理中心政策組召集人) 太陽能,台灣不能?【摘要2010/10/17 聯合報 社論】台電與環保署在十月十四日各大報的說明重點有三。第一、再生能源不穩定,不可能取代傳統的火力或核能發電,不該過度倚賴。 第二、太陽能發電效率有限,若要發電達若干規模,需要數百個中正紀念堂的土地面積,不切實際。第三、台灣抄德國的辦法只抄了半套,且住戶電費甚低,不宜以特定替代能源(如太陽能)之片面高費率補助,扭曲再生能源之發展。 我們真的難以同意台電與政府其他單位以上的說明。首先,我們從來沒有聽過哪一位學者或業者,主張要以太陽光電「取代」傳統發電;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一條也只是明文指出要「增進」能源多元化。 光與風力均不穩定,但是夏日無風有豔陽、冬天缺日照卻多季風,正是大自然原本即有的互補能量。多元發電的邏輯就像是多元投資,要靠多重投資互補風險。 今天我們不解的是,當初再生能源條例是馬總統宣示列為優先法案的、立法院中執政黨是佔絕大多數的、該條例是要「推廣」再生能源的。台灣目前再生能源比例極低極低,怎麼會立法一年後就自打嘴巴,由經濟部所屬的台電刊登這種唱衰再生能源的言論,大力打壓民間推動的意願呢? 其次,就費率高低而言,該負責任的也是經濟部與台電。依再生能源條例第九條,政府買回電力的費率該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政府其他單位、學者、專家組成委員會計算審訂。由以上條文可知,委員會怎麼組成、找哪些人來參加、會議如何進行等,全是由經濟部主導。 依行政流程,如果費率真的訂得偏高,不是經濟部該負責?如果委員會真有利益遊說、真會使國家財政破產,難道首長不能退回重擬?總而言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審定費率,那麼就請依法負起責任。 國外對於再生能源,有用「招標法」取代「政府訂價法」;國外雖然政府收購價也高於民間使用價,但他們的使用費率頗高,因此買價與賣價之間也就沒有像台灣那麼懸殊。但是,這種「學半套」的行政表現又該怪誰呢? 既知國外有招標法,政府首長為什麼不在去年七月將此法納入再生能源條例呢?既知台灣電價偏低,為什麼沒有政府首長有一丁點道德勇氣,去調高電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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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