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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該為廠商利益而修「環評法」
2010/10/16 23:06:51瀏覽303|回應0|推薦0

吳育昇委員已提案修正《環評法》,欲使未來所有通過環評的開發案,即使事後遭法院判決撤銷,仍可基於公益及信賴保護原則,讓廠商可以繼續開發或營運。

環保時事與評論

【摘要10.15.2010詹順貴蘋果】吳育昇委員已提案修正《環評法》,欲使未來所有通過環評的開發案,即使事後遭法院判決撤銷,仍可基於公益及信賴保護原則,讓廠商可以繼續開發或營運。

吳育昇也不諱言是為中科三期環評爭議而量身訂制,並已排入本月15日一讀議程。此一脈絡,顯然承繼馬英九總統國慶談話。

將廠商的建廠成本或投資利益,直接與公共利益劃上等號的說法,非常值得商榷。早在200796,最高行政法院針對雲林林內焚化爐案的環評爭議訴訟,就已做出96年判字第1601號判決。

簡而言之,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廠商的「建廠成本」,並不能直接與公共利益劃上等號,必須與其他「社會成本」綜合衡量比較,以做為判斷基礎。至於廠商可否主張國賠,則是另一回事,不應混為一談,否則違法的行政處分,豈非皆可「就地合法」。

最高行政法院針對中科三期應命停工的爭議,今年92做出99年度裁字第2032號裁定,駁回國科會抗告,其裁定理由有一段話:「廠商之建廠營運個別利益係屬私益,並非公益。」(裁定書第17頁),為何哈佛法學博士馬英九總統率領下的國民黨執政團隊,沒有任何反省檢討?

就中科三期而言,旭能、友達等廠商,於2008131台北高等法院撤銷其環評審查結論時,均尚未實際動工建廠,他們無視於媒體斗大報導此事,甘冒投資風險,恐怕已非屬善意,而難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即使廠商可以主張信賴保護,也是應否國賠的問題。正如最高行政法院所言,縱使國賠,也不應放任違法行政處分就地合法!當然,有了國賠,就該對公務員究責,必要時甚至應對公務員求償。

行政機關果真在乎廠商的投資,應該是謹慎詳實地走完「行政程序」,而非盲目不擇手段地趕完行政程序,導致嗣後被司法判決撤銷,徒然更增廠商投資的不確定風險。

民主的可貴在於法治,法治的精神在三權分立,彼此制衡,避免行政權的專擅、獨大。但現今行政權不斷擴權專擅,已令人憂心;若立法機關又甘願充當行政機關的應聲蟲,台灣的民主,恐將岌岌可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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