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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30 21:06:24瀏覽286|回應0|推薦1 | |
新生高弊案,從檢方所搜出的資料中發現,在新工處前處長的家中,竟然搜得台北政風處針對此事件的相關調查報告;並從其筆記中發現,在檢方發動偵訊前,前處長早已根據此報告擬好應對守則,並可能因此勾串其他共犯的嫌疑。 時事與政治評論 〔摘要9.30.2010蘋果 吳景欽〕新生高弊案,從檢方所搜出的資料中發現,在新工處前處長的家中,竟然搜得台北政風處針對此事件的相關調查報告;並從其筆記中發現,在檢方發動偵訊前,前處長早已根據此報告擬好應對守則,並可能因此勾串其他共犯的嫌疑。 此調查報告如何洩漏?顯然是偵辦此案件的關鍵。惟北市政風處竟宣稱,此調查屬行政報告,所以並非機密,言下之意,似代表無庸對洩密者究責,如此的說法,不僅凸顯政風處在整起案件中,根本無法發揮作用,也讓人懷疑,政風處是否亦在此共犯結構中。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3條,政風機構雖隸屬於各行政機關,但其上級主管機關卻非行政機關首長,而為法務部,因政風機構最主要的職務,是在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為了避免行政機關的自我掩護,藉由此種類似外部機制的方式為監督。 所以政風機構的設計,即是在避免政風人員與所屬公務員成為一丘之貉,而能針對貪瀆事件發揮洞燭機先的功能。 惜法律的設計,於現實面的運作可能有相當的落差,以新生高弊案為例,在工程招標時,針對多家廠商以極為高額的投標方式,以迫使政府提高工程經費的行為,早已觸犯合意圍標罪。 而相關公務員竟然願意配合,或稱病請假,或推諉給屬下決行等,早已顯示公務員內部有與廠商暗通款曲的跡象,而涉及浮報或圖利等重罪,相關疑點也經稽核人員調查後公布於網站上,政風機構竟可充耳不聞,要非能力不足、即是怠忽職守。 在事件經過兩年,被議員與媒體挖出此弊案後,政風機構未能洞察機先,已有所失,而在整個調查過程中,卻一再凸顯其護主心切的心態,其調查結果有失公允。而現今更爆發涉案的相關人等,竟然可以輕易取得調查報告。 新生高架弊案並非是「簡單疏失」的失職事件,而是犯嫌重大的刑事案件,任何該案件的資料,皆必須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相關調查的公務員因此所得的資料,皆屬職務上應守密事項;若為洩漏,則有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的刑責。 政風處認為此報告非機密,不僅無稽,更讓人對政風處是否在掩護某些高層公務員的不法,產生強烈懷疑。政風機構長久以來無法發揮其功能,早已是不爭的事實,只是在新生高弊案中,顯露無遺… 而在行政院已經宣示成立廉政署的政策下,貪瀆防治的重責,在未來,自然落入廉政署上,惟以目前規劃,仍以政風人員為主體,則所謂廉政署,不過是換湯不換藥的作法,人民對於廉能政治的期待,恐也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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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