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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4 12:41:55瀏覽1717|回應0|推薦7 | |
紀念監事長張齊清特刊 –九族、上下10代的稱號和古代守孝的禮儀制度 6/7
【墨爾本華文作家協會】特刊 古代的守孝禮儀 在中國古代社會,極重視禮儀道德。這些禮儀,原本都是出自《周禮》,是《儒家》的禮制。 後來,又被人們引申成為亡人“免罪”。每個家族成員根據自己與死者的血緣關係,和當時社會所公認的形式來穿孝、戴孝,這就是所謂的“遵禮成服”。 在喪禮中,晚輩為長輩行孝禮、穿孝服,守孝制,主要是為了表示孝意和哀悼。 古代的守孝禮儀,是很苛刻的,也是違反人道的。現代社會的生活方式,早已不能把古代守孝禮儀都用於現在的日常生活中了。 在傳統的孝制中,中國封建社會是由父系家族組成的社會,以父宗為重。 其親屬範圍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係後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孫的九個世代,通常稱為“本宗九族”。 在此“本宗九族”範圍內的親屬,包括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為“有服親屬”,都必須為往生者服喪。 與亡者關係親者,服重喪,與亡者關係較疏者,則服輕喪,依次遞減,在《禮記‧喪服小記》中有所謂“上殺、下殺、旁殺”即意有:三種不同的親疏關係,守喪的禮儀。 在守喪期中,所穿著的服裝,也有斬衰(音崔)、齊衰(音資崔)、大功,亦稱“大紅”、 小功,亦稱“上紅”、 缌麻(缌音:思),五種不同的喪服。 服制按服喪期限及喪服粗細的不同,有五種不同的孝制可循,即所謂五服。也就是亡者本宗上、下五代人應守的喪葬禮儀。 在古時候,若招惹了帝王或哪個諸侯、郡主的不高興,我們都聽說過那個倒霉的人,輕者,僅招來(滿門抄斬),倒大霉的重者,會(罪及五服),就是“連坐斬殺”家族本宗上、下五代人,若更有甚者,倒了“血霉”的,則是會被(滅九族)。 來看看所謂的(五服)和(九族)是些什麼人? 由自己開始,上10代的稱號:上一輩為“父親”,父之父為“祖”,祖之父為“曾祖”,曾祖之父為“高祖”,高祖之父為“天祖”,天祖之父為“烈祖”,烈祖之父為“太祖”,太祖之父為“遠祖”,遠祖之父為“鼻祖”。 由自己開始,往下10代的稱號:自己自稱是為“子”,子之子為“孫”,孫之子為“曾孫”,曾孫之子為“玄孫”,玄孫之子為“來孫”,來孫之子為“晜(拼音:kun,發音同:昆)孫”,晜孫之子為“雲孫”,雲孫之子為“仍孫”,仍孫之子為“耳孫”。 九族中,縱向(直系)有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己身、子、孫、曾孫、玄孫。 橫向(旁系):有自己、兄弟、堂兄弟、再堂兄弟、三堂兄弟、姊妹、堂姊妹、再堂姊妹、三堂姊妹。 圍繞著縱(直系親屬)橫(旁系親屬)方向的九族,就是所謂九族的家族結構,加上五代上和下,就是五服。 往上數,上輩中有叔伯父母、堂伯父母、再堂伯父母、祖伯父母、堂伯祖父母、曾祖伯父母、姑、堂姑、再堂姑、祖姑、堂祖姑、曾祖姑等。 往下數,下輩中有侄婦、堂侄婦、再堂侄婦、侄女、堂侄女、再堂侄女、侄孫婦、堂侄孫姑、侄孫女、堂侄孫女、曾任孫婦、曾侄孫女等。 這就是一幅完整的九族五服系統。 【中國傳統的服喪習俗】 亡故親人:父母 服喪期:三年之喪(實際上服滿25個月之後,即為已盡孝道,可脫孝。) 等別:〖斬衰〗父母之喪,也是在所有的喪儀中,禮數最高喪儀,稱是“斬衰之喪”。 “衰”(讀做“催”)就是指穿在衣服外的麻衣,不縫緝的意思。 “斬衰之喪”的禮儀習俗包括: 頭三天什麼都不能吃,更不能吃飯。 三天之後,可以開始在早晚各喝一點稀粥,直到往生者過世滿百日。 一百天後,可以吃點不含油鹽醬醋的蔬菜。 一年後可以吃點瓜果。 兩年後可以在菜裡放點油鹽醬醋。 三年守孝期滿後,才可以開始吃肉。 而且這三年,無論是在茅廬中,還是在房子裡,都不准睡在床上,只能睡在草堆和草蓆中。 在這三年中,也要停止宴會與娛樂;停止嫁娶。 古人在父母亡故後,要廬墓三年,其意為為父母哺乳三年,而守孝三年乃報答父母「生育鞠養」之恩。 凡諸侯為天子、臣為君、男子及未嫁女為父母、媳對公婆、承重孫對祖父母、妻對夫,都要穿“斬衰”麻服,是孝服中最簡單又粗糙的孝服。 〖齊衰〗(發音:茲催):次於“斬衰”的喪禮習俗,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子女等過世所謂之禮和服。 〖齊衰〗之禮和服的喪期有四種: 1. 〖杖期〗守孝期一年:父母不在時,夫為妻,為庶母,皆持喪杖,稱「杖期」。 2. 〖不杖期〗守孝期一年:父母在時,夫為妻,為庶母,免持杖,稱「不杖期」。 3. 〖齊衰〗守孝期五個月:為曾祖父母所為之喪期。 4. 〖齊衰〗守孝期三個月:為高祖父母所為之喪期。 〖大功〗守孝期九個月:次於“齊衰”,為堂兄弟、孫兒、出家姑母(姊妹、姪女)、媳婦(侄媳)過世所為之禮和服。 〖小功〗守孝期五個月:次於大功,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從兄弟、堂姪、姪孫、孫媳及未出嫁之姑祖母(姑母、堂姐妹、堂姪女、姪孫女)過世所為之禮和服。 〖緦麻〗守孝期三個月:為五服中最輕之孝服,為曾伯叔、曾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從姪、堂姪孫等過世,所為之禮和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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