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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3 08:07:46瀏覽910|回應1|推薦5 | |
新聞及網路上不只一次看到有人提及遺眷續領年金好像是台灣軍公教的特權,但想想網路上或著新聞記者可能對各國退撫制度不熟悉,所以也都一笑置之。 今天無意看到聯合報(願景工程)一篇報導「退撫財務黑洞軍公教用稅收撥補」,有「…銓敘部退撫司司長呂明泰表示…台灣有..全世界軍公教都沒有的錢,一筆是死亡年金,年金都是領到死,軍公教卻可以延續,被保險人死了,配偶還可以繼續領,領半數。本來這次修法要廢掉的,但大家反對,就由一半減為三分之一…」 我覺得這位掌管退撫司的官員似乎完全在狀況外,台灣軍公教遺眷續領的年金,並不理想更遑論特權了。即以福利不如歐洲的美國,夫妻達到退休年齡時,可各自領取自己的年金,總共是領兩份,但若一方從未在外工作(如家管),也可領取工作配偶二分之一的年金,總共等於是領一份半的年金。假如配偶死亡,遺眷(夫或妻)則可以選擇較高一方的年金,而且是百分之百領取。簡單例子:丈夫工作,妻子持家,雙方達退休年齡時,共同領取,總金額是丈夫年金的一倍半。如果丈夫先過世,妻子則放棄自己的半數,改領百分之百丈夫的年金。若妻子曾有工作,領取自己的年金,則丈夫先過世,且丈夫年金較高,妻子也可放棄自己的年金,改領丈夫較高年金。 台灣軍公教配偶繼續領的遺眷年金,而且只領三分之一,其實還不如美國一般人的社會安全年金,哪兒算得上特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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