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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1 17:04:22瀏覽1094|回應2|推薦2 | |
3/26(四)原能會業務報告之質詢 一、台電違法變更核四廠超過百件與安全有關工程設計。 本席最近看到中國時報有關台電違法變更核四建廠超過百件工程設計之報導,根據報導所載,奇異承攬核四廠核島區工程確實有許多設計問題,到二○○七年九月為止,奇異的6490張設計圖中,4228張共被修改1萬4139次,意味三分之二的圖每張平均被改2.75次,從原能會的調查發現,台電從去年初開始只要現場施工發現設計有問題,就直接修改、逕行施工,未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7條第5項》規定,先取得奇異同意。原能會統計,到今年元月底,台電擅自更改設計高達395件,有20件與反應爐安全系統有關。 另外,在此事件中,有報導指出『原能會同意以罰款台電四百萬元取代宣告台電二級違規』之情事,主委您能否對此部分加以說明? (主委:罰鍰和違規之開立兩者是完全不同的管制作為,處分時間上的落差主要原因是處罰鍰乃依違反核四初期安全分析報告承諾之品保方案的事實,但違規程度之不同須進一步評估其違規行為對核能安全造成影響之程度……..) (主委:目前仍在評估台電違規變更設計對電廠安全的影響,再決定違規等級………………….) 就本席所知,在97年4月份原能會違規審議委員會就以「台電不遵守品保制度,且毫無悔意,堅持自己沒錯」建議裁處台電二級違規,然原能會前任主委蘇獻章與您卻在接獲該會審議小組決議的二級違規建議案後,拖延至今仍未拍板定案。 當然,原能會你們有你們的專業考量,但本席建議主委,應快將『違規等級』拍板定案,不然違規案件發生卻遲遲無法定出違規等級,國人也不知道究竟是建造品質無法確保,已完工對安全重要之結構或系統具有嚴重之品質缺陷,對將來之安全運轉功能有嚴重之影響的二級違規或單項的施工作業活動(如結構、配管、電氣、基礎工程等)發生品保方案之缺失的三級違規,遲遲未決定,不免會讓人質疑有原能會想「私了」的觀感。 二、評選核廢處置場浪費公帑,監察院糾正台電、經濟部、原能會 監察院在3月4日針對『國內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過程決策欠周,其中金門縣烏坵鄉小坵嶼,投入7億4千萬餘元之調查成果及相關回饋經費,最後未獲選為潛在場址,形成投資浪費,延宕低放射性廢料之最終處理時程,監督機關原能會未能積極督促,均有怠忽,洵有未當。』對原能會提出糾正案。 個烏坵鄉小坵嶼的選址案真的非常荒繆,首先台電公司81年委託泰興工程辦理評選報告,曾評估建議『小坵嶼面積僅0.4平方公里地形面積太小、不足以設置低放射性廢料處置場,及烏坵屬戰略要地等由,評估小坵嶼不適宜作為處置場址。』87年2月台電最後考量人口稀少與預期社會接受度較高之原則,仍選擇烏坵鄉小坵嶼為優先調查候選場址。88年3月間在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投資可行性報告均未完成,未來是否能通過核定皆不確定性時,就將1億元撥付予烏坵鄉公所,以回饋該鄉全體鄉民及相關單位。 然後在調查期間,因鄉民反映會影響採收經濟作物「紫菜」,台電於89年全年間購買高達6880公斤的紫菜,但烏坵鄉每年紫菜產量只有3000公斤至4000公斤,採購數量已經超過烏坵鄉民的總年產量,可見台電數量控管不力。這些紫菜到了90年底台電還庫存2086公斤最後全部發霉丟棄。 從上個案例台電違法變更核四工程,原能會雖從97年4月到97年12月一直都有針對台電公司未經核定違法變更設計並逕行施工之情形,連續處以罰緩,但台電在這期間仍逕行為之;到今年3月4日監察院對原能會未能積極監督核廢料之選址提出糾正,不禁讓人認為原能會身為監督機關,似乎管不動台電的所作所為,或者是已失去監督機關的自覺,本席希望,主委上任也快滿一年了,希望您可以針對此部分好好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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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