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為台灣留住高科技人才
2010/07/26 10:40:18瀏覽1207|回應3|推薦4

洪委員秀柱:

今日舉辦公聽會的原因是由於中研院院士陳垣崇教授因為專利授權與採購問題遭到約談而引發喧然大波,我們今天不是要談個案有沒有觸法的問題,而是要問,這個案件對學界會不會造成寒蟬效應?對生技產業會不會造成負面衝擊?現行法律是否不夠健全?還是學者疏忽了利益迴避?問題到底出在哪裡,這是我們今天要研究的。

中研院翁院長啟惠:

中研院的定位在基礎研究,這沒有爭議,而且是我們一直執著的,但是我們也有社會責任,因為我們的研究經費都來自社會,要履行社會責任,就要把研發成果回饋給社會,這個機制就是技轉。但技轉之後問題就來了,技轉之後研究人員跟公司之間的關係,台灣這方面的規範不很清楚,甚至是從限制的角度看,而不是從鼓勵的角度看。這其中牽涉到幾個法律問題,包括公務員服務法、採購法、產學合作的規範,還有科技基本法。科技基本法對產學交流合作、人才培育,甚至採購、待遇問題,都有所著墨,但多年來沒有真正落實。譬如科技基本法有談到政府補助的研究計畫可以不受採購法的限制,但談到的只有補助,然而政府的研究計畫不只是補助,還有其他,所以法令有些不周全。另外採購法也談到,政府補助研究計畫如果超過50%,必須受採購法限制,兩者之間不太清楚。公務員法第53條,也限制有公務員身分者,不能和業界有關係。之間如果涉及到學術單位和合作對象,或者發明人技轉到產業界的公司,他們之間的關係,譬如發明人可以擔任什麼職務,可以拿到什麼利益,如果透過採購事項時有沒有做到利益迴避,我想這都很重要,怎樣做適當的規範,讓技轉能夠順利進行,把產品研發出來。當然產品研發出來所得的利益,就是依照科技基本法的規定,在中研院就是政府拿60%,中研院保留40%,分配給發明人。

我今天要特別提的是,希望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能做修改,因為已經有生技發展條例,如果公務員法13條能配合修改,科技基本法也能真正落實,對研究人員有所鼓勵,對台灣科技產業的整體發展才能有所幫助。

中研院公共事務組梁主任啟銘:

有關科技基本法修改,主要是第6條第1項,國有財產局解釋說,只有受國科會補助才不受國有財產法的限制,但一到學校全部都受限制,因此希望文字上改正一下,看能不能到了學校也不受國有財產法的限制。另外中研院的研發所得,依預算法要全部繳庫,變成沒有激勵措施,我們希望這一塊能改為專款專用。另外科技基本法第6條第3項,只談到資助的部份可以不受採購法限制,但是科研的採購很多都被採購法綁得死死的,所以我們建議修改成不管資助、委託的,都能不受採購法的限制。

關於陳垣崇案,有幾點值得檢討。首先,中央研究院的科技移轉都經過國科會、衛生署、農委會和審計部的審核,技轉過程沒有問題,可能是利益迴避的問題。但引伸出幾個可以討論的議題:一、當學研機構的發明人將他的發明,依規定經由其機構之技轉辦公室辦理技轉,該技轉辦公室是否可循正常程序,將該發明技轉給發明人親屬的公司?這目前沒有明確規範。二、研究人員一般不需財產申報,但若他個人或親屬是公司大股東時,是否需要申報?大股東的定義又是什麼?三、國科會的開發型產學合作規定,除合作企業應支付計劃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三十外,針對計畫主持人是否可向合作企業進行採購,目前並無規範,是否需要針對此點特別規範?四、在產學合作時,政府本來就要出資協助合作廠商,所以在討論有無圖利廠商時,是否應將有無產品成功上市列入第一考量,如果未能成功上市,再檢討採購程序等細節?五、檢調要搜索學研機構時,為了避免白色恐怖爭議,是否應修法規定,須先經該研究機構首長或其主管機關同意後才得進行?是否須經檢察長同意才執行?

國科會張副主委文昌:

將學界基礎研究的成果應用到社會上是國科會的任務之ㄧ,而爲了推廣產學合作,有了科技基本法的訂定,國科會的專利授權部分,在科技基本法訂立前是由「權益審查委員會」來作審查,科技基本法訂立後就直接授權到各個學校去管理。

另外,有問題的是,將專利權授權到國立大學是否有受到「國有財產法」的限制,目前仍不清楚,這部份是仍需要立法委員幫忙釐清的。

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蘇處長明通:

這個議題跟政府採購法有關的,主要是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跟第4項,第2項是針對人的迴避,第4項是針對廠商的迴避。人的迴避就是在採購過程中,如果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血親姻親的利益,當事人必須迴避,但採購案仍可進行。廠商的迴避,就是廠商的負責人和機關首長涉及三親等血親姻親、配偶、本人等,該廠商不得參予採購,這是針對機關首長,或是首長授權的代表人。但第4項有個但書,就是此項的執行如果不符合公共利益,得報主管機關核定來免除適用。

其他法律的規定,還有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他的申報範圍是針對需要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另外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也有關於本人和家族利益迴避的規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也有說到涉及什麼性質的補助不受採購法限制:今天如果國科會有一筆錢補助中研院做研究發展使用,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不適用採購法,但我們的了解,有很多機關仍然依採購法在辦。

洪委員秀柱:

其實採購法在很多地方不受限制,但很多機關自己錯誤解讀,造成混淆。到底是適用單位對採購法認知不清楚,還是執法機關對採購法不清楚,希望相關單位多予說明宣導。

暨南大學許校長和鈞:

我們很多的法令到底是在防弊還是興利?在我看來,我認為應該要有更多的興利,而不是防弊。產業政策會引導整個國家的發展,尤其是在生物科技產業這一部份,我們的市場有限、但是要投入很多、時間很長,除了談獎勵誘因,執行的時候也應該全面放寬。

台北科大李校長祖添:

知識經濟的時代,學校最關心,我們培養的人才如何為社會所用?國內大概百分之98的比例是中小企業,不太容易有自己的研發能力和研發團隊。我們常討論,怎麼讓學校的研發能力和產業可以更緊密的結合,如何提供誘因給學校的老師們,讓他們願意積極參與這些中小企業,讓我們的產業更升級。但這都是短期的作為,要更長久的話,必須從制度面來談,要怎樣適度的開放,也做適度的規範,讓我們的老師願意協助產業起飛。

洪委員秀柱:

這真是很麻煩的事情,捏太緊怕把它捏死了,放太鬆怕它飛跑了,全面放寬又氾濫,怕老師不教書,都去做研發開公司,所以我們應研究如何適度規範。

台大醫學院教授世明:

教授這案子讓我們感觸很深。過去十幾年來,台大在生技醫藥方面,從技轉的規劃,到設立育成公司,但是成效非常有限;我們的專利數目在國際上雖然不錯、技轉的數目都還好,但是技轉金、權利金可以說微乎其微。如果說所有法律都在防弊,這些案子全都不會成功,這也是造成我國產業發展這麼失敗的原因。我從美國回來十幾年,至今一事無成,我想翁院長也感同身受,生技產業的發展在台灣真的很不容易,成功的案例寥寥無幾。

談到經費,大學的經費不是全部來自教育部,大學也必須自籌經費。科技發展產學合作就是為了創造經濟的發展,如果對台灣經濟發展有用的話,圖教授、圖利學校有什麼不好?如果國家要訂很多法令來規範這些的話,沒有一項法令是完備的。大學自有一套規範的標準,不要把這些精英都當成小偷看待。

洪委員秀柱:

我們的產業之所以不能突飛猛進,不能突破很多困境,可能也在於我們防弊過大,興利太少。

交通大學技轉組留組長忠正:

交大每年有大概三百個產學合作案,六十幾件的技術移轉,新創公司大概五、六件,在技術移轉上還算開放自由,唯一問題在收取經費的分配上。在交大,經費是留在學校作後續研究,不能進發明者口袋。

科技基本法看似先進,但進到國立大學受限就非常大,交大現在有四百多個專利,但除了授權,我們不能做太大的處置,因為國有財產法的限制,把整個專利的使用都鎖死掉,所以修改專利智權的法令規範,迫在眉睫。

新創公司部分,有兩個問題。學校的研發是使用很大經費的,可能用幾千萬、幾億,往往沒有產業可以承接,所以只好自己創公司。通常作法是博士班的學生帶隊出去,他和學校有很多後續合作的關係,也就產生一些問題,例如股票問題,重點不在拿多少股票,而是處理股票的問題,因為沒有人能處理,交大現在有很多股票,都沒辦法處理。其次,老師在參與上有10%的上限,博士生如果願意創公司,老師的參與比較沒有問題,但如果博士生不願繼續下去,老師要持續下去,卻沒辦法全心投入,因為教育部的一些規範把他卡死了。中研院和國立大學都很很強的研發能量,都享受了政府很大的資源,結果走到最後關頭,政府自己把它卡住了。

法務部政風司檢察官熊南彰:

法務部政風司主掌兩個法規,一個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另一個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就此案,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前題,是否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也就是說就中研院各所所長是否有申報財產義務?以中研院組職法及法令職務類等規定,中研院各所所長是由中研院院長來聘任,因此中研院各所長無須申報財產,此案並無構成利益衝突的規定。但如果全面鬆綁科技研究成果技術轉移,就無法在源頭規範、監督科技研發者和親友利益的利益迴避問題,就有違政府肅貪防弊的決心。

洪委員秀柱:

凡無財產申報義務者就無公職人員益衝突迴避適用問題?目前除中研院院長、副院長及處長及單位主管適用外,其餘各所所長並不適用。

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

經媒體披露說此案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目前最高檢於本月24日己函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明此案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規定。就貪污罪條例圖利罪構成要件,一是故意違背法律,另一則是明知違背法令及違背對主管或監督事務為構成圖利罪三要件。搜索是否經主管機關同意,現行刑事訴訟法只針對軍事上應秘密處所,非得該機關長官許可,檢察官不可進入搜索,除非對國家重大利益有危害,否則是不可拒絕。法務部於警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處理事項規定:對中央部會及大專院校及縣市議會檢察機關是須經內部呈報。

教育部技職司林司長騰蛟:

一、教育部非常鼓勵推動有關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利用學校師資設備來協助產業發展,有關大學技術轉移部份,不外乎三個方式:一是直接轉移、二是技術授權、三是延伸企業來處理,前二者為各大專院校最常使用方式。國外則可由教授帶著技術開公司,目前於國內相關法規則不容許。

二、檢視目前有關有關大學校院推動產學合作法規:第1: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有關智慧財產或成果之歸屬管理運用、利益迴避、權益保護、風險控管及其他注意事項之規定應提經校務會議通過。第2:於第九條規定學校得將產學合作所得利益之一定比例分配於創作發明人、產學合作有功人員或其所屬單位其分配比例由其所屬學校定之。基本上應透過學校來做技術轉移,其權利金或移轉金分配比例則由各個學校自定之。

為配合產學合作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34條增定第4項:為應因國家科技發展促進產學合作及強化公司自理成效。也就是說學校老師為配合產學合作並經由學校允許是可以至營利事業機構兼職。另外有關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針對新藥發展條例是有二點突破: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研究機構者研究人員時,該研究人員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則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的10%以上的股權並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質詢委員,而不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限制。不過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將於1101231施行終止。教育部將於8月第8次全國教育會議討論裡,將產學合作人才培育等相關條例提報討論。

洪委員秀柱:

如要更進一歩放寬開放則要修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4條,包括未來學校教師也可比照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來修訂,其包括創辦人董事得兼職等規定。

工研院生醫所所長黃經堯:

工研院基本上的運作跟一般企業比較相似,相對上也比較無此類問題發生。關於研發人員如何因應及跟產業互動,本人也與前面幾位前輩一樣贊成應該多多開放,由於未來如往前瞻研究發展,則必須縮減研發成果花費長時間投資過程,才能發展成為商業產品。依过去工研院經驗來講,其技術移轉如果由研發團隊一起出去,其成功率也將提高。目前台灣研發產業的補助來源很多都來自公共資源,所以研發人員必須更小心利益迴避。只要在法規健全下,本人非常贊成並鼓勵學校老師依自己研發成果來創業。

洪委員秀柱:

其實有很多都是管理問題,因為研發經費很多都來自公家資源,才會產生這些問題,也因研發不容易更須獎勵及鼓勵研發人員。但如何回饋社會也相形重要。基於偵察不公開原則,檢察官執行時應該更是小心,尤其是對於社會上有一定貢獻地位及相關影響力的人。

中研院公共事務組梁主任啟銘:

目前第6條第3項指針對補助部份做鬆綁,對政府委託、政府出資沒有鬆綁,像中研院幾乎都是政府出資,都是沒有鬆綁的,因此我們建議把補助委託、或出資,辦理科學研究耗材、物品及設備的採購做鬆綁。

洪委員秀柱:

我想梁主任意思是說,政府補助、政府委託或政府出資,辦理科學研究耗材物品及設備的採購,不論佔採購比例的多寡,一律鬆綁?

中研院公共事務組梁主任啟銘:

我們是希望能這樣鬆綁。另外關於產學合作,我們的科技基本法是比照美國的Bayh-Dole Act建立的,但是美國後來發現不足,又修訂了一個Stevenson-Wydler Act,專門針對產學合作有比較明確的規範,這部份可以做為我們的參考並明確幫忙業界。如果將自己的研究經費並未經過審核而直接拿給業界,這就絕對不對。但產業實在是很薄弱,如果政府真的要幫助產業還是經過審核程序來幫忙,這個個案是有得到國科會補助也經嚴格審核並評估其成功機率,最後結果產品也如預期的成功上市,以國家型計畫來講這算是很成功案例。如果說受補助的產品能成功上市對於國家助益及社會回饋都有很大貢獻。這案子是由IRB及國家型計畫產學合作辦公室審核。

中研院公共事務組梁主任啟銘:

Robert Gallo 是有名的HIV發明者,他就是利用他的技術去成立一家公司。他也繼續在NIH做研究。事實上他的發明是幫NIH賺了很多錢,所以這樣情況是被允許的。

洪委員秀柱:

為了產業的發展及突破瓶頸,我覺得開放和鬆綁是可以的,但審查機制一定要非常明確。另外學校的管理也將非常重要,要不然可能產生相當多的問題。

蔣委員乃辛:

今天大家集思廣義來討論未來產業研究發展,剛剛法務部說沒有財產申報問題就沒有利益迴避問題?這部份我希望法務部一定得清楚說明,有很多大學教授及研究員都不須財產申報?是不是就沒有利益迴避問題?另有關外侵佔問題,如果研發成果屬於公共財?則關於公共財領域裡應如何鼓勵研發人員去研究新藥、新的科技研究轉移育成到產業去?如何針對制度面並好好去探討、解決來訂出一完善的法令依循。

洪委員秀柱:

將來如果我們鬆綁後所產生的後遺症,我們也不得不先預做防範。

法務部政風司檢察官熊南彰:

剛剛所提到的財產申報法的規範,並不是針對全國的公職人員,而是針對俱有決策權、政策影響力的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這些有其影響力及決策權的人,才須申報財產,而這些人也才適用利益衝突迴避法。

洪委員秀柱:

其實對於利益迴避的規範並不完全在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裡,但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是針對有申報財產的人,其他沒有申報財產的公務員則適用其他法令,如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人員任用條例等。

法務部政風司檢察官熊南彰:

其他法律如有更嚴格之規定則適用其他法律。

洪委員秀柱:

其他是否有要補充?中研院是否有要補充?還是以後我們再研究?今天我們會仔細的紀錄下來並給委員參考。不管中研院、國科會及教育部,這三個單位如果你們認為對這法令上有其鬆綁的必要?我們希望在下會期開議時能提出來修正。最後非常謝各位與會專家及委員。謝謝。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ym079&aid=4261810

 回應文章

charlesfenny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若沒有愛鄉愛國愛人的高科技人才....
2010/07/28 08:42

若沒有愛鄉愛國愛人的高科技人才....

留他們在台灣何用?

若有愛鄉愛國心愛人的高科技人才

讓他們在國外打拼

成果還是會回饋給國人

建設改造鄉里

....

勿需設限

勿擔心


李深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留美博士內閣一堆】 我們為何不學 美國產學合作 「利益迴避」規範從嚴?
2010/07/27 19:50

http://blog.udn.com/glee/4205476

產學合作 規範從嚴
2010-07-08 中國時報 【劉宏恩】
 
     中研院生醫所所長陳垣崇遭檢調搜索以來,許多學者及該院院長一再訴求「台灣的法令限制過多」,或是不斷強調「相信陳所長的人格」,以致這件事背後極為嚴肅且重要的「利益衝突」規範的議題,完全被轉移焦點。部分論者甚至發表「外國對這種情形都不會做限制」的錯誤評論,嚴重誤導視聽,令人感到十分憂心。

     首先,產學合作的「利益衝突」現象是國家政策與制度規範的重要議題,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曾引發爭論。若是將問題簡化為「陳所長是好人,好人並不會違法」的淺碟式思考,將使問題一直停留在「對人不對事」的層次。此等言論應該適可而止,才能讓問題真正回歸制度面做深入分析。

     其次,國外對於類似陳垣崇事件的「利益衝突」的情形,並不是毫無法令限制,許多國家甚至有比台灣更為嚴格的法令規範。以美國的產學合作制度而言,其一方面鼓勵學術機構及研究人員盡量將研發成果予以商業化;但是另一方面則配套以「利益衝突」的管制措施,兩者相輔相成。我國政府從一開始引入產學合作政策時,就只重視美國經驗的前半部。政府部門及各個學術機構始終只重視「產學合作金額」、「專利件數」等數字上的績效,輕忽產學合作可能的後遺症與完整的法令制度,致使部分科學家因為欠缺可參考的標準而進退失據,令人遺憾。

     此外,本事件發展至今,中研院這個「機構」本身的角色及責任,一直沒有被進一步檢視。幾乎所有的輿論媒體,都一再指稱「陳垣崇將自己研發的專利技術移轉給世基公司」,這其實是錯誤的。因為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及中研院的「研究成果發展管理要點」,陳垣崇的研發成果的專利權屬於中研院,因此是「中研院」將技術移轉給世基公司。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世基公司網頁的資料,該院是以「專屬授權」的方式授權世基公司,授權期限長達十八年,且授權範圍為全球不限區域。「專屬授權」意味著某種壟斷,使其他業者不得利用此技術,而相關產品的普及性及價格降低的可能性也會受影響。若是以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的「產學合作研究注意事項」為例,如果獲得研發成果的教授與意欲移轉其技術的企業有財務上的利益關係存在,則「專屬授權」必須經過特別嚴謹的審核程序,且必須舉證為何不應採取「非專屬授權」。中研院的相關規範與說明,似乎並不明確。

     我國的政府官員及法令經常誤以為「利益衝突」等同於「貪汙」、「圖利」,因此認為它只會出現在公立學術機構的研究人員身上,這是個嚴重的誤解。若是參考美國聯邦法令的明文規定:凡是向聯邦政府申請研究經費的各個學術機構,無論公立或是私立,其研究人員都必須向所屬機構「申報揭露」自己及家人與產業界的的財務上利益,並接受機構的審查監督,以避免科學研究的誠實正確性被個人利益影響,確保病人或受試者的安全與權益,並且維護社會大眾對於科學研究的信賴。

     但是另一方面,美國各大學術機構紛紛制定了比聯邦法令更嚴格的「利益衝突規範」。舉例而言,耶魯大學及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都規定:當研究人員就其研究結果牽涉個人或家人的商業利益時,原則上他就不得參與該研究計畫,除非有重大迫切的理由,並經過嚴謹的審核與公開揭露的程序,才可以有少數例外。而這也正是「美國全國醫學院聯盟」及「美國全國大學協會」所建議的規範標準。

     美國各大學術機構並不會將規範利益衝突的責任完全推給「政府法令」。因為,維護自己的學術聲譽及研究可信度被認為是各機構自己的本分。也因此實際上,美國的產學合作中的利益衝突通常受到比我國更嚴密的管理。這樣的積極管理與自我負責精神,對於目前四處高喊「法規鬆綁」的台灣學術機構首長,不知是否能提供若干啟示?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基因體醫學國家型科技計畫「利益衝突問題之類型、影響及其應有規範」計畫主持人)



一畝桑田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地球村
2010/07/26 21:34

地球村的人才太多了,

就像在「優迪園」也是臥虎藏龍,

留住人才,

順其自然吧,

想留的也留不住,

不留的也會留下來,

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工作是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