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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7 12:52:21瀏覽1855|回應4|推薦6 | |
爸爸VS.媽媽 我要誰? ——子女最佳利益的審酌標準公聽會—— 前言: 台灣社會近來為了法院法官們對於未滿七歲幼童之「意願」判斷,做出的判決引發激烈討論與爭議,我們對於未成年子女(尤其是未滿七歲幼童)的保護到底出了甚麼問題?賈靜雯的監護權官司從美國打回台灣,兩個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是美國法院落伍了,還是我們的法院比較進步?從「子女之最佳利益」的角度出發討論該問題,我們期盼不管是法院或是社福單位都能想想如何才能保障未成年幼童的最佳利益! 主辦單位:洪秀柱委員國會辦公室 時間: 地點:立法院群賢101會議室 主持人:洪秀柱委員 出席人士: 一、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賴淳良副廳長、林敏蕙編篆、張庭偉科長 二、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呂丁旺副司長、胡美蓁編審 三、內政部兒童局陳坤皇主秘、廖彥璋科員 四、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劉宏恩副教授 五、台北律師公會兒童及青少年委員會主任委員李兆環律師 六、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鄭凱榕代秘書長 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何碧珍秘書長 八、勵馨基金會伍維婷研發長 九、網氏電子報江妙瑩主編 十、梁育純律師 討論題綱: 議題 1:曾經侵害小孩利益的父母是否仍適任監護人? 議題 2:未滿七歲子女之意願究竟要怎樣認定? 議題 3:家庭暴力是否一定要申請到保護令才可做為推定不利子女之依據? 議題 4:我國民法與外國法律案件何者應優先適用? 議題 5:法庭中講的話及法庭外所做所為需不需要被檢視? 議題 6:共同監護對子女身心發展的影響。 讓「子女最佳利益」有個標準 國民黨立委洪秀柱今日(14日)上午邀請台北市女權會、勵馨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陶晶瑩小姐、專家學者及各方關懷團體等在立法院舉辦「爸爸v.s媽媽 我要誰?子女最佳利益的審酌標準」公聽會。 洪秀柱委員一開場即表示,根據統計,台灣平均每10個人中就有一個人離婚,而每天會發生156-157個人離婚,可想而知這背後會衍生出多少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 台北市女權會鄭凱榕代秘書長認為,在子女最佳利益的審酌上,法官具有非常大的自由心證空間,應特別注意司法的謙抑性。法官必須具有性別意識,女人工作,不等於不盡心照護孩子,事實上女人失去了婚姻,如果不努力工作,又將如何照顧自己最心愛的孩子呢?!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進一步表示,社工訪視報告概括模糊,常使法官必須做最終的裁定。而台灣一般法官欠缺兒童心理學專業訓練,事實上,子女意願的探詢不應只是直接詢問,如何確認小孩子的意願需要相關專業訓練與知識。再者,「子女意願」不應該是絕對的標準,而只應該是考量因素之一。台灣部分法官輕率採取「共同監護」極為不當,在國外對於共同監護的判定是非常謹慎的!另外,在制度層面上必須指出,台灣法院的監護裁判理由經常太過簡略,說理不清而欠說服力;就本案言,賈靜雯案的裁判書採用加拿大法卻引用錯誤,且遺漏並未處理家暴爭點,是相當匪夷所思的。最後,監護裁定不能僅以當事人對於「未來」的「計畫」為基礎,而是必須考量當事人「過往」與子女利益有關的行為表現與家庭關係。整體制度設計上,法官是否欠缺足夠的資源與訓練來協助他們做出妥適的裁判?不應該只是針對單一個案的承審法官去做批判,以致於把通案的問題予以個案化。提出批評的目的應該是建設性地希望有改革制度的契機,而不僅僅只是去批評或質疑法官個人。 梁育純律師指出,應參酌日本家事調查官的制度,更進一步探訪兩造雙親的人格、所得與生活環境等,而不宜由簡短的訪視或幾次的開庭,率爾決定監護權的酌定與改定。 張靜怡律師則表示,在目前台灣跨國婚姻日多、離婚率高漲的今天,特別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施行後,確定跨國婚姻中子女最佳利益酌定監護權的審酌標準已刻不容緩。 網氏性別電子報江妙瑩主編認為,本案裁定罔顧小孩從出生到現在,台灣才是其主要出生成長地的事實。法院逕自認為美國的教育較台灣為佳,也頗為不妥。目前台灣於類似分居或離婚案件中,有太多女性為了孩子犧牲了女性的尊嚴。 勵馨基金會研發部專員杜瑛秋表示,法官在審酌監護權應更要詳細調查,才能確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藝人陶晶瑩表示,美國法官在判決裡提到,爸爸獨自帶小孩到遙遠的美國,讓媽媽心急如焚、無法聯繫不到小朋友下落的這種行為,像是擄人勒贖,但國內法官卻忽略這一點!5歲的梧桐妹,對於喜歡台灣還是美國這種單純的問題,還可以成為判決的主要理由,難道就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表現嗎?陶晶瑩語帶哽咽的表示,法官不僅是要訓練而已,還更必須要生活,要有同理心,這不單單是一件家事,而是關係到其他更多無助媽媽權益的問題! 最後,洪秀柱委員表示,就如同陶晶瑩說的,這不是一件家事,這是一場公理與正義的戰爭,在家事法子女最佳利益的審酌標準上,更應該仰重社工、心理諮商師等專業,判定小孩子的最佳利益為何,不宜由法官片面獨裁式的自由心證。雖然司法是皇后的貞操,不容質疑。但最近幾則新聞,顯示我國法官的操守,以及對於一般社會通念似乎有值得改進之處。建議引進法官評鑑制度,制訂法官、檢察官等司法官評鑑法,使司法能真正成為人民權益的最後守護者。婚姻出現破綻總是雙方的遺憾,但不表示這一定是身為藝人或女人的錯。法官應具有性別意識,理解幼年孩童渴求母愛的希望,尊重藝人也是可敬的職業、女人身為母親的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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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