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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析莊子齊物論之是非觀-儒墨之爭意義的貞定 (上)
2005/08/12 09:54:55瀏覽6029|回應0|推薦1

1. 前言

在戰國時代,儒墨之爭相當激烈,孟子就以排楊拒墨為己任,其激烈程度可見一般。莊子<齊物論> : 「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王船山在《莊子解》裡,就認為莊子的齊物論就是為儒墨的是非之爭而寫。(《莊子解》,頁 10 ,台北河洛出版社, 1978 )莊子對儒墨之爭,郭象於注中有很好的總結,「無是無非,故能應是非」,(《莊子集釋》,頁 68 ,郭慶藩輯,台北河洛出版社, 1974 )點明莊子以無是無非,化解儒墨之爭。

儒墨之爭若淪為人身攻擊,意氣之爭,固然不足取,不過,儒墨之是非之爭並非俗世之舉,俗人之為。所謂俗諦即是真諦,俗諦與真諦,二而為一,儒墨之爭並非純然只是派系之見而已,莊子的齊物論仍然有其盲點。

1.1. 自西方哲學傳進中國,挑戰傳統的中國哲學,如何回應挑戰,已成當代中國哲學學者無可旁貸的責任。不過,現代中國哲學對於解析性的進逕,亟需加一把勁,一步一步的解析,一步一步的推進,將問題的各種層次,逐一剖析分辨,自然而然就會碰觸到西方哲學所探討的議題,於此,西方思辯哲學的優點與缺失,中國傳統哲學的殊勝與不足,都可匯聚而展開對話。如果僅滿足於玄解式的進逕,或者止於重整條列前人的學說,恐都難讓中國哲學昂然挺立。

1.2. 先秦典籍往往有作者年代不明,偽作竄入,錯簡錯字等問題,而古今注疏人言言殊,莫衷一是,甚至如郭象之注莊,有反客為主的現象。但如能採取解析性進逕,步步解析,步步證成,逐層推進,因思想是有機整體,具有內在的完整性與邏輯性,縱使引用到偽句,由於仍在原作理境的範疇內,也無礙於解析之正確性。

2. 莊子的是非觀

儒墨之是是非非,爭論不休,就莊子來看,是沒有必要的,「莫若泯除是非,照之於天」。而莊子化解儒墨是非之爭所提的是非觀,其要點有︰

A 、就名言層次來看,是與非是相對的概念,有是就有非,有非就有是,沒有絶對的是,也沒有絶對的非。而且,是與非這對概念,也具有排中性,沒有又是又非。
B 、是非的判準都來自於個人自己,合於我的,就是是,不合於我的,就是非,沒有公是公非。
C 、是是非非的仲裁是不可能的。既然彼之是與我之是,無法仲裁,爭是爭非,又有何意義呢 ?
D 、中止是非判斷,「休乎天鈞」,從根解除是非之爭。

以下逐一解釋莊子的觀點。

2.1. 就是非之名言層次來看

是與非,就名言的層次,亦即就語言的層次來看,是一對相對的概念。莊子云,「因是因非,因非因是」。人類的語言概念,係於畫界線之中,成就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在不斷的畫界線之下,區分概念之彼此,這是人類語言的限制之所在。因此,在畫下「是」的界線之同時,也畫下「非」的界線,在「是」的界線之外,就是「非」的領域。其區分,一是主動的畫界線,成就了「是」的概念,一是被動的畫界線,成就了「非」的概念,此即所謂「因是因非」。反之亦然,畫下「非」的界線之同時,也畫下「是」的界線,此即所謂「因非因是」。

成玄英疏云,「因非而是,則無是矣;因是而非,則無非矣。」(《莊子集釋》,頁 67 )成玄英進一步論斷,「是」乃因「非」而成就「是」的判斷,因此沒有真正的「是」。同樣的,「非」也因「是」而成就了「非」的判斷,因此沒有真正的「非」。沒有真是真非,儒墨之爭乃是無意義之舉。

2.1.A. 儒墨之爭確係是非截然兩分的爭辯

或曰,落實到是非的內容來看,是與非之間,也有彼此共是共非的交集處,並非如語言層次的截然二分。對此,可以用德國社會哲學家韋柏( Max Weber )的理想型( Ideal Type )模式來解疑。如就儒墨之爭來看,所爭之點可以不斷的剝落雙方有交集之處,最後所爭就會回到思想系統的源頭,而墨家主張愛無差等,儒家則主張親親而仁民,愛應有差等,如是,儒墨之爭,就成為是非截然兩分的爭辯。

2.1.B  語言概念之畫界線,是種歸位活動

語言概念在不斷的畫界線之下,成就此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亦即成就此概念之自身。就休姆David Hume的經驗主義路線或康德的先驗哲學來看,此畫界線的活動其實就是歸位的活動,將感覺與料sense data歸位到不同的主體,或歸位到同一主體的不同部位。

2.2. 就是非之判準來看

莊子云,「可乎可,不可乎不可。」郭象注云,「可於己者,則謂之可。不可於己者,即謂之不可。」(《莊子集釋》,頁 70 )探討是非成立的判準,即是探討是非界線畫出來的依據。可與不可皆出於我,是則是非界線的畫出,就是出於畫界線的我,換言之,是非之判準就在我這個個人,我認為對的就是「是」,我認為錯的就是「非」。

推而廣之,我有一是非,彼亦有一是非,人人各有一是非。如是,人人各有不同的生活經驗,各有不同的價值系統,因此是非只有主觀的是非,沒有客觀的是非。既然沒有公是公非,儒墨又有何好爭的呢。

2.3. 就是非之仲裁來看

莊子云,「吾誰使正之?使同乎若者正之,既與若同矣,惡能正之?使同乎我者正之,既同乎我矣,惡能正之。使異乎我與若者正之,既異乎我與若矣,惡能正之 ? 」如引入第三人來仲裁,第三人的是非立場,莊子以窮舉法,臚列四種可能性,一是觀點同乎彼而異乎此,二是觀點異乎彼而同乎此,三是觀點同乎彼也同乎此,四是觀點異乎彼也異乎此。

前兩種,僅同乎其一,仍落入原來的是非之爭的局面。第三種兩同,對雙方的觀點都贊同,如此則形同沒有仲裁,故而是非之爭不變。第四種兩異,則使是非之爭由兩造變成三造,仍然無助於化解是非之爭。如是,引入第三人來仲裁化解是非之爭,也不具可行性。

2.4. 莊子之化解儒墨是非之爭

面對儒墨是非之爭,如何解決呢 ? 莊子主張,於己則中止是非判斷,於人之是非之爭,則「休乎天鈞」。

2.4.A. 於己,中止是非判斷

「物無非彼,物無非是,是以聖人不由,而照之於天。」成玄英疏云,「聖人達悟,不由是得非,直置虛凝,照以自然之智。」(《莊子集釋》,頁 67 )王船山解云,「照之以天者,無我無此,無耦(偶)無彼。」(《莊子解》,頁 18 )一有是非判斷,物就有是,物就有非,物之是非乃起於我之是非判斷,故中止我之是非判斷,還物於無是無非之無何有之鄉。這是莊子心目中真人必有的修為。

<齊物論>篇首,南郭子綦隱机而坐,仰天而虛,荅焉似喪其耦(偶)。子綦並自云,「今者吾喪我,汝知之乎。」王船山解云,「夫論生於有偶,…有偶生於有我, 故我喪而偶喪,偶喪而我喪,無則俱無,不齊者皆齊也。」(《莊子解》,頁 11 )王船山於解篇旨時,更一語道出關鍵,「不立一我之量,以生相對之耦,而惡有不齊之物論乎」。(《莊子解》,頁 10 )直指是是非非,皆起於以我量度天下,無我,則無是非相對之耦。無我之是非判斷,則無是非之可言,更無是非之爭之可能。亦即,儒墨是非之爭皆起於有我,儒墨如皆能無我,則更有何是非可爭。如是,從根解除儒墨是非之爭。

2.4.B. 於人之是非之爭,「休乎天鈞」

「聖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鈞」,郭象注云,「莫之偏任,故付之自均而止也。」(《莊子集釋》,頁 74 )莊子在此段文章提出有名的朝三暮四的寓言,指出「名實未虧而喜怒為用」,同樣的,人之於物之是非看法,以及因之引起的是非之爭,皆於物之本身無所損益,因此,對是是非非之爭,不偏不任,不跟著說是說非,甚至以反為用,跟著是者說是,非者說非。

莊子所以如是和之以是非,就是因為是者非者之爭,意氣為用,如能不再相激相蕩,意氣自然會平復,就會回到物之本身,而無所謂的是,也無所謂的非,一切休乎天鈞。因此,莊子對人之是是非非,採取「和之」的立場。如是,儒墨是非之爭,若不能自悟乃起於有我,是非仍爭辯不休,則莊子就不偏不任以和之。

3. 莊子是非觀之不足

莊子的是非觀,在二千三百年前提出,就有如此的思想高度,真令人嘆為觀止,不過,身處今日中西佛哲學相激相蕩的年代,以及站在前哲的肩上,可以發現莊子是非觀有所不足之處。

3.1. 是非判斷是一種反思性判斷

是非固然是一對相對的概念,有是就有非,有非就有是,是非相因相隨而無窮,不過,是非更是一種判斷,是一種對人我主張之歸屬性予以定位的第二序的概念。依康德,判斷(判斷力)是將殊相(特殊, the particular )歸屬於共相 (普遍, the universal )的能力,而判斷有規定性判斷( bestimmende Urteilskraft )與反思性判斷( reflektierende Urteilskraft )兩種。規定性判斷是共相給予在先,在殊相出現之後,將之歸於共相之下。反思性判斷則是無共相給予在先,在殊相出現之後,尋找可歸之於下的共相。(《判斷力批判》,鄧曉芒譯,頁 10.3 ,台北聯經出版公司)是非判斷就是一種反思性判斷。

是非判斷之作為一種反思性判斷,就有不斷追尋共相的理性之欲(或稱理性衝動),不斷的追尋共相以企近於最高是。儒墨是非之爭,就是逼顯最高是的一個過程,儒墨是非之爭所爭的不是一家之是非,而是人類的大是大非。莊子因儒墨是非之爭之激烈,就貶抑是非之爭及其所蘊含的真義,就有因噎廢食之弊,分不清人病與法病之別。

3.1.A. 康德之說反思性判斷太過狹隘

康德在《判斷力批判》,僅將審美判斷視為反思性判斷,太狹隘了,其實除了美醜的審美判斷(美之判斷)是反思性判斷,是非判斷(真之判斷),善惡判斷(善之判斷)都是反思性判斷。

康德認為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皆自具法則,故無反思性判斷容身之地,但他忽略了人是在感性界,而非全知全能者如上帝,也非感性與知性貫通為一的聖者,對全知全能與聖者,一切的反思性判斷都是規定性判斷,但人在感性界,仰望知性界,很多的共相與法則,都有待感性界的人去思索,去弄清,去體證。因此,就感性界的人而言,是非判斷與善惡判斷也是反思性判斷。

3.1.A.A. 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處理的先天綜合判斷,其對象雖然是自然法則,但究其實,應該是先天的概念。因為,以今日的科學知識來看,諸如牛頓的物理定律,其實只是隨時接受否證檢證的理論,並非真理。至於先天的概念則無此問題,諸如圓形與三角形之類,隨其定義,不分中外古今,人人皆可以構思。不過,此中問題複雜,須另文處理。

由於所謂的自然法則,其真理性還待否證的檢證,始終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因此,並非康德所以為的規定性判斷,而是反思性判斷。因此,是非判斷也是反思性判斷。

3.1.A.B. 康德在《純粹實踐理性批判》處理的道德法則,確實是規定性判斷,但這是站在知性界的高度才有可能,以人處於感性界的低度,道德法則之為善,還須幾經體證與幾番掙扎,才能真正確定是善的,因此,對感性界的人而言,善惡判斷也是反思性判斷。

3.1.B. 此處之是非為對錯之義

是非在中文裡有兩種意思,一是真假對錯,一是善惡之義,顯然莊子所謂的是非,是真假對錯之義,而不是善惡之義。其次,真假對錯之義,又可細分為牽涉認知之真假,與牽涉價值觀之對錯。前者如科學理論之真假,其是非判斷所追尋的最高是最高非,可簡稱真是與真非,後者就是儒墨理論之對錯,其是非判斷所追尋的最高是與最高非,可簡稱為極是與極非。

3.1.B.A. 是非在中文裡,具有真假對錯與善惡兩義,如使用時不分清楚,誤將真假對錯之是非視為善惡之是非,就會陷入泛道德的謬誤。在善惡的範疇裡,善與惡必須截然劃分清楚,所謂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甚至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察善惡於未發已發之間,於儒家善惡分辨有如此之嚴。

然而在真假對錯的領域裡,真之與假,對之與錯,並不須截然兩分,於人必須有高度的寬容,於己則須有自我否認的準備。因為今之視為真之科學理論,明日可能為假,今之視為對的學說理論,明日可能為錯,棄如弊屣,如經濟學裡的共產理論。

3.1.B.B. 將真假對錯之是非與善惡之是非,兩者相混淆,固然不可,但前人會將兩者相混淆,其背後有其洞見存焉。康德主張實踐理性對於理論理性具有優先性,換言之,理論理性的運用乃隸屬於實踐理性。康德這樣的主張,就蘊含真假對錯之是非判斷,終極而言,乃隸屬於善惡之是非判斷。王陽明的良知學,更直指良知乃是乾坤萬有基。這樣的議題,乃是道德存有論所需證成的,留待日後再論說。

3.2. 莊子之是非判準之說,失之狹隘

對於是非的判準,莊子認為「然乎然,不然乎不然」,然與不然都繫乎個人的然與不然。但是非的判準,並非全然依於人,也有不依於人。莊子的是非判準之說,失之太狹隘,也不夠周全。

3.2.A. 是非判準有不依於人者

是非判準不依於人者,就是涉及真假之是非,也就是現代所謂的客觀知識。有關物之知識,雖然仍依於人的認識,但真假判準仍須回歸到物之本身,不是繫乎個人的然與不然之主觀認知。未能釐清真假之是非與對錯之是非的不同,就成為莊子是非說的嚴重缺陷,無法開出以物之本身為判準依據的現代科學知識。

3.2.B. 是非判準依於人者,也有共是共非

是非判準之依於人者,即所謂的對錯之是非判準,固然表面上是繫乎個人的然與不然,但如前所說,是非判準更是一種反思性判斷,之所以有是非判準,就是要不斷的逼顯出最高是。在逼顯出最高是的過程中,個人的然與不然也要趨向於最高是,換言之,個人的然與不然要擺脫主觀性,往普遍性與客觀性的判準趨近。

因此,個人之然與不然,就不再是莊子所看到的純然主觀性與任意性,而必須是以普遍性與客觀性為基底,做出對或錯的是非判斷,究極而言,是非判斷是有共是共非的。

3.2.B.A. 成玄英疏云,「夫是非然否,出自妄情」(《莊子集釋》,頁 109 ),成玄英以妄情看是非判斷,也同樣只是看到是非之爭紛紛云云莫衷一是的表象,而未透視到是非之爭以逼顯最高是的真義。

3.2.B.B 成玄英之云妄情,或云妄執,在莊子疏之中,處處可見,而其玄理其實就是以佛家的哲理為依據。佛家云原始無明,對是非判斷也是如此看待,是非判斷在佛家的眼中,既然是一種原始無明,當然就是妄執,也就是妄情。儒佛所爭在此,所辨也在此。

3.3. 是非之爭之仲裁並非不可能

莊子以窮舉法,臚列四種可能性,說明是非之爭之仲裁是不可能的。就語言概念而言,莊子的說法是對的。不過,是非之判斷究極而言,有其共是共非,有最高是為最後的判斷依據,是則是非之爭之仲裁是有可能的。

不過,由於是非之爭之仲裁還須錯的一方願意認錯,放棄己見而認同對的一方,這樣的仲裁才有意義,因此,是非之爭的仲裁是可能的,但同時也充滿弔詭性。

3.3.A. 有最高是可做為最終是非判斷依據

莊子否定是非之爭之仲裁的可能,是純就是非之作為語言概念來看,是之界線內為是,界線之外就是非,是與非之分別就如顏色黑與白,絶對無法混同,因此,莊子認為是非之仲裁是不可能的。但如前面所言,是非判斷是一種反思性判斷,當吾人判斷此事此理為是之時,乃以最高是為最後的判斷依據,而此最高是就成為共是共非之可能之所在。是者,非者,與仲裁者三方,既然有共是共非,究極而言,就可據此共是共非作出仲裁,因此,是非之爭的仲裁是可能的。

3.3.B. 是非之爭之仲裁有兩類

是非之爭之仲裁,細而分之,可有權威之仲裁與多數之仲裁兩種。當相爭兩方有共同認可的權威,如王龍溪與錢緒山之四無四有之爭,定論於共同的老師王陽明,此之謂權威的仲裁。但權威之形成,乃形成於眾人之公認,且權威於此領域具有權威性,於彼領域不見得也有權威性,於此時具有權威性,於彼時不見得也是權威,因此,權威的仲裁具有不確定性。

其次是多數之仲裁,真理不是由贊成人數多寡來決定,但贊同人數之多寡,在人有共是共非的前提下,確實也可以作為仲裁的依據。但殷鑒不遠,如二十世紀初德國人贊同納粹的主張,引發世紀浩劫,由此可見,多數之仲裁也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

3.3.C. 是非之爭之仲裁具弔詭性

是非之爭之仲裁充滿弔詭性,一是仲裁本身的弔詭性,另一是仲裁圓成的弔詭性。仲裁本身的弔詭性,在於仲裁須獲得當事者之非方的認同,願意放棄己見,否則仲裁就不具意義,因此,仲裁本身的弔詭性也就凸顯出每一個體之自主性與尊嚴性,也蘊含著人人皆可成聖成佛的奧義。

至於仲裁圓成的弔詭性,則凸顯出最高是之自具否定性,人於最高是不可執著,不可自滿,所謂理道無窮,即使自信已經逼顯出最高是,仍須隨時體察,隨時有自我否定的準備,這才是面對最高是應有的心態。

( 2005.8.12- 11.4 初稿, 2007.3.4修正,2011.2.28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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