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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30 09:55:12瀏覽172|回應0|推薦0 | |
文章取自: 《臺灣總督府檔案中譯本(第六輯)》 臺灣總督府檔案(中譯本)乙種永久 第廿五卷 林品桐譯 明治二十八年(光緒二十一年)乙種永久保存 明治二十八年光緒二十一年)關府以後到軍政期間之乙種永久保存文件 金鑛業調查書(五五一頁) 翻譯官 內田 精 調查 基隆砂金之沿革 基隆地方砂金之發現,乃距今五年前,即在劉銘傳巡撫時代興起鐡路工程之際,聘用西洋人或在廣東地方招來之職工,於八堵加設鐡橋,然在八堵溪中之士石能產出與西洋產砂金地方之性質相同。因此就雇工在河中洗金砂山作試驗,結果一日得砂金數厘註1。自此以後向巡撫劉銘傳建議,立金砂局廠,為近來採取金砂之濫觴,其後大募職工從事洗砂金,數月之後其所得甚少,其局之費用多,終於收支相抵不敷,終至將局廢撒。其後越數月,當地人時當往來於臺北地方行商,熟悉產金之土石。景腳地、瑞芳店等地方作採堀之試驗。在數刻之間可得金砂數錢。自此當地人視為多利可得,在瑞芳店、三瓜仔、苧仔潭、龍潭堵、四腳亭、暖暖、七堵、八堵等地方蟻集前來,達數萬人之多,或一人一日得有數分者,洗金者日益增多。 當時基降港同知黎景嵩向巡撫邵有濂建議將金砂抽釐局開設在瑞芳,訂定章程徵收一日一人抽釐金貳拾仙註2,接著在四腳亭、暖暖、五堵等地設分局,此乃基隆河中採取砂金及抽釐局緣起之如末也。 (五五二頁) 又砂金發現之前後,當地人在九份山上自一塊石上採金之事,發見一日得四、五兩或一、二兩者有之,風聲傳播四起,自臺北、宜蘭等地之人民集來九份山者甚多,突然開金洞百有余,其中亦有人得數萬圓者。接著布大粗坑、小粗坑、大竿竹等之地也有發現,於是在九份山及大粗坑兩所,實有設立分局之必要。往年在光緒元年五月又在金瓜石山上發見有金砂,從事採堀者達數百人之多。 前述數所之內金瓜石之金尤為上等,大部份在紅土之內含蓄,每一兩價款銀三十八圓,九份、大小粗坑等所產者為下等,其價款每一兩三十圓左右云。 一.金砂抽釐局章程 金砂抽釐局設置左列各所 總局 在瑞芳店 分局 在四腳亭 分局 在暖暖街 分局 在五堵 分局 在九份山 分局 在大粗坑 一.總局設總辦一人,副總辦一人,其他若干人(抄寫生、發票員、收銀員、看守、巡丁等),各分局有司事、看守、巡丁若干人。欲洗金者,各至該附近之局領取木牌,無木牌者不能洗金,故總辦、司事應令巡丁巡檢其有無木牌。又洗金之地有官地、民地,官地每牌繳納釐稅貳拾仙,牌又分有大小之別,開始試堀中,尚未發見金者,則給與小牌,作為免稅之証明,己發現金者,應發給大牌,而徵收釐金,民有地亦然。己發現金者,每牌日日由官徵收銀拾五仙註2,五仙註2作為地主之收入。 關於新近開之金洞,業主應與附近一帶之同業者,訂定形界,得至局許可登記,然後採堀之,徵數其釐銀稅,每五日為一期,各分局在其所管轄內,分為繳納之。 一.各局職員及其薪給額如左: 瑞芳總局 (五五三頁) 總 辦 壹人 月薪 五拾兩註3 副總辦 一人 月薪 叁拾元 發票員 一人 月薪 拾元 收銀員 一人 月薪 拾元 總 巡 一人 月薪 八元 數調員 一人 月薪 六元 看守(什差) 五人 月薪 各六元 巡 丁 八十人 月薪 各六元 五堵分局 發票兼收銀員 一人 月薪 拾圓 看守什差 四人 月薪 各六圓 巡 丁 十人 月薪 各六圓 暖暖街分局 發票兼收銀員 一人 月薪 拾圓 看守什差 四人 月薪 各六圓 巡 丁 十人 月薪 各六圓 四腳亭分局 發票兼收銀員 一人 月薪 拾圓 看守什差 四人 月薪 各六圓 巡 丁 十人 月薪 各六圓 九份山分局 (五五四頁) 發票兼收銀員 一人 月薪 拾圓 看守什差 四人 月薪 各六圓 總 巡 一人 月薪 八圓 巡 丁 七人 月薪 各六圓 大粗坑山分局 發票兼收銀員 一人 月薪 拾圓 看守什差 四人 月薪 各六圓 總 巡 一人 月薪 八圓 巡 丁 十人 月薪 各六圓(五五四頁) 後記:臺灣總督府檔案中譯本(第六輯),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編印 西元1995年十月三十日出版。 日據時期總督府檔案,將金鑛部份,列為乙永保存文件。 書內所述之事,字字有憑有據。 註1:厘:應是同音之誤(釐) 註2:仙:應是同音之誤(錢) 註3:兩:應是筆誤(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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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