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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5 21:12:58瀏覽3792|回應2|推薦4 | |
今早又去法院了,這已經是兩個月來的第四次了,除了一次是聲援因"違反集遊法"被檢方偵辦的一位同學和一位老師外,其他三次都是自己的案子:妨礙公務。而三次開庭下來,還在"準備程序"階段,尚未正式開始審理。最初,法院擇定的首次開庭日期,還是我結婚歸寧後的第二天。 很多人的一生中都會碰到法院,可能是當證人,可能不幸是當事人(原告或被告),也可能有種種罪名加身,不過會碰到妨礙公務的,可能不多吧。只有這種被媒體歪曲成"抗議常客"的社運工作者比較有這個"榮幸"。只是一般人,往往覺得你們真是太閑、太激動、太熱中政治,意思是,你可能罪有應得,至少國家機器搞你一下不算你無辜。 我是因為今年五月十三日參與反對教育商品化遊行時,因翻爬鐵門、並被指說襲警而遭當場逮捕,隨後,檢察官沒有開過一次偵查庭,就直接寄來一份簡易處刑通知書,說被告涉嫌毆打四名警員成傷,已經觸犯妨礙公務之罪,但是所犯的罪還算輕微,所以將直接(不經法院開庭審理),交給法官處刑。 對檢方來說,這是個恩典,因為如果你乖乖認罪就範,了不起就緩刑或易科罰金,又可免於不斷開庭的麻煩。問題是,什麼是警察在處理集會遊行時正當的、份所應為的"公務",是把集會遊行者視為潛在罪犯,盡其所能的限制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行使?還是應該積極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當你確認自己向國家機關進行意見表達是行使集會遊行權利時所不可分割、不可取消的組成部分,而警方橫加攔阻,這時候你去挑戰警方的濫權,算是妨礙公務嗎? 另一方面,你知道自己的攀爬鐵門可能會引起某些非議,但是你又沒暴力襲警,指控你毆傷他的那些警員,在重建"案發現場"時發現,他們根本不在你身邊,除非你會隔山打牛、一陽指等功夫,他們絕對不會被你所傷...... 該怎麼選擇?是默默接受簡易處刑,息事寧人,還是決定要求面對法庭審理,進行法理與事實的辯論,不但為了自己的無罪,也希望透過這個案子,多少能討論一下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該受到怎樣的保障,而警察,作為武裝起來的國家機器的一部份,該受到怎樣的規範、監督。 我選擇不接受簡易處刑,從而走上法庭,於是有了到目前為止的這三次開庭。 還好,台灣人權促進會幫我找了兩位義務辯護律師,他們是長年從事司法改革運動的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兩位核心人物。這是個沒錢的案子,我又是個有點混的被告,但是兩位律師卻是有理念、認真的好律師,在百忙之中調查證據、研究攻防策略、討論如何結合運動理念與法庭鬥爭。我不知道最後法院會做出怎樣的判決,但是我知道,我在這過程中學到了很多,也想了不少事情。這是最重要的。 今天在法院,還碰到了蔡建仁老師,他也是因妨礙公務罪開庭,這是他第二次開庭,已是辯論庭的階段,可能下次就要一審宣判。他之所以被捕、被起訴,是因為他起來挑戰警方在集會遊行中的違法蒐證,反抗警方對人權的踐踏。據他說,檢方在偵查庭時,只問不到十句話就決定起訴,而且態度惡劣。 每次上法院,看到司法的流程、看到法官檢警的"威嚴"、想到天書般的法條,總是深深感覺到,沒有資源、沒有社會地位的中下階級,在面對整套國家機器時,他們的無助與懼怕,在他們面前的每一步,都可能是個陷阱。 司法檢調中立?警政情治改革?人權立國?路還長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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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