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大陸要推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行政院先表示這是「一國兩制」,企圖以政治語言,阻撓民眾前往。陸委會主委賴幸媛表示,如到大陸服公職,恐觸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後又由副主委改口說期盼民眾要弄清現實,但從新黨宣布成立「台灣平潭關係協會」後,詢問電話不絕於耳。有父母為孩子找工作的,有想到大陸找機會的台商,究竟如前往平潭實驗區工作有無觸犯法律,相關法律規定如何,目前從未見政府單位說明。僅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說明如下:
壹、依據該條例規定可將台灣人民依身份區分為下列幾大類,而有不同之罰則:
一、為具有該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即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第33條)
如上開人員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罰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90條第1項)
如上開人員所擔任之職務為未經公告禁止之前項職務,或有影響國家安全、利益之虞或基於政策需要,須經各該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告。依法須經陸委會等許可,如未經許可擔任時,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90條第1項)
二、前開身分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如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90條第2項)
三.如不具任何公務員身分,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或未經許可之職務,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90條第3項)
四.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如依第一項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政府無禁止),但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90條第4項)。
五、上開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尚有喪失領受退休 (職、伍) 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之罰則(第90-1條)。
貳、該法就違反之行為亦有分類及相應罰則:
一、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第33-1條)
二、台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構) 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第33-2條)
三、如有民眾、協會、公司、團體或立法委員從事上開政治性之合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90-2條)
則就「平潭綜合實驗區」而言,如一般青年朋友想要應徵平潭工作,依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主任龔清概的說法是「平潭提供的崗位很多,如海洋大學要找學科帶頭人,協和醫院要招收很多醫生。近期還要推廿個崗位,六個創新團隊和四個合作項目,希望與台灣合作。平潭還要建設大學生創業園,希望台灣同胞到平潭島創業。既然是共同家園,當然希望有台灣同胞參與管理。」則如醫院、大學、工業區要徵醫生、科研人員、管理人才、這似乎與在公部門擔任黨職、公職搭不上邊,應該就像目前一般台幹在大陸工作一樣,陸委會說要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前往應徵民眾,是否過於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