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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司法 台灣律師可在大陸特定地區執業
2014/11/21 16:32:09瀏覽4887|回應1|推薦4

長期以來,大陸台資企業以及與大陸有業務往來的臺灣企業,對於兩岸的商務契約、勞資糾紛乃至於民刑事訴訟問題,亟需法律保障,但因大陸僅有於1994年開放過一次台港澳律師考試,當年僅錄取三人,故粥少增多無法滿足需求。因此,對大陸台資企業來說,往往只能退而求其次依賴當地的律師提供服務,但因雙方存在信任度、忠誠度等落差,故經常發現所託非人,或者無法滿意大陸律師所提供之服務。

 

    有鑑於此,200911日大陸發佈《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允許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第四條規定,司法考試合格的考生,需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參加為期一年的實習,並經當地地方律師協會考核合格。始能取得律師職業證書,得在大陸執業。而執行業務項目上有限制,第三條規定「台灣居民獲准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可以擔任法律顧問、代理、諮詢、代書等方式從事大陸非訴訟法律事務,也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方式從事涉臺婚姻、繼承的訴訟法律事務。」但因為台灣居民要參加當地考試,且需要一年在大陸的實習,加上可從事之法律服務項目限於非訟,因此台灣居民興趣缺缺。

 

    隨著立法院於2010817日正式通過與大陸簽署的《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後,兩岸經貿往來邁向另一個境界,對於律師之需求更大。因此,於2010915日福建省司法廳制定《台灣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經司法部批准正式公佈。《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如律師事務所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執業,並且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且代表處的代表應當是執業律師和臺灣地區律師公會會員,並且已在大陸以外執業不少於2年,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陸以外執業不少於3年,並且是該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是相同職位的人員;有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處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實際需要時,即可於福州廈門設立律師事務所。同年即有7家台灣律師事務所獲得執業許可證。

 

   兩岸關係互動日深,對於熟悉兩岸彼此法律的人才需求孔急,以律師職業具有法治性,兩岸律師可以站在較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對待兩岸的法務交流。以台灣近三年每年錄取將近一千名律師,相信這是很大的商機。企盼兩岸律師在司法間的交流與合作,能為台商及陸商提供更多權益保障。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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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不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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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2 09:07
信豬 ! 信狗 ! 信共產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