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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18:11:29瀏覽4275|回應3|推薦8 | |
最近新聞媒體中,民進黨針對海霸王事件與八仙金主發文者提告,警局告以與此有關的處罰規定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中63條1項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上開發文符合該規定的話,最重有可能被關到三天。至於其他處罰種類,也有可能是罰錢,最多罰三萬元以下;或者被關二天以下。
依據法律規定,先來分析構成要件。
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是本條項款之非行,必須行為人須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地,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北秩字第43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秩字第477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秩字第69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秩字第39號裁定)。 實務上最近曾經被裁罰過上報的例子,例如:鄭**於民國102 年5 月14日22時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4 樓之1在社群網站(www.facebook.com)發表文章,虛構有便當店老闆拒賣菲籍人士,並辱罵菲籍人士為狗等謠言後,因鄭**鴻任職之報社總編輯要求約見便當店老闆,竟託友人於102 年5 月17日23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中假冒便當店老闆,致四方報總編輯、臺灣立報副總編輯確信該不實文章所載情節為真,於102 年5 月18日在四方報總編輯的臉書上貼名為「夜訪便當店老闆」之文章,內容敘述確實有便當店老闆辱罵菲律賓人,並不賣便當予菲律賓人之情形,並經媒體散佈,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而裁罰六千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秩字第26號裁定)。 但是有另一位也協助散波便當文,但是法院卻以「惟被移送人散佈上開謠言前,發生本國漁民遭菲律賓國公務船艦人員開槍射殺事件,舉國為此強硬要求菲律賓國政府應道歉、懲兇、賠償等情,為眾所週知之事實。則值此本國與菲律賓國關係緊張之際,被移送人散佈上開不實事實,固有刻意誇大本國人與菲律賓國人間之矛盾,惟依上開文章虛構「拒賣菲律賓人便當」、「辱罵菲律賓人」、由被移送人自己「買便當給菲律賓人」及「只因為他們是菲律賓人,就不肯賣他們便當,會不會太以偏蓋全」等情節,實係表達不應牽扯無辜第三人之看法,縱上開文章引發輿論討論,亦無足使聽聞者因上開不實事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難認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裁定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秩字第24號裁定),因此可知如果所發文章雖有不實,但無足使聽聞者引發畏懼或恐慌心理,應不得裁罰。 實務上,另有散佈不實之「2011年5月初開始大地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100年度埔秩字第1號);散佈「夜市扎針得愛滋」之不實言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秩字第36號裁定);或者散佈「聽說~抓小孩集團已經來到宜蘭了,隨意在學校領走小孩後取出器官變賣再把小孩隨意丟棄或賣到國外……頭城已抓到3位了,蘇澳1位~有小孩的家長們要多留意或告知校方喔!恐怖喔!…」之不實謠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102年度宜秩字第2號裁定)而遭開罰。且亦有冒用政府名義通知民眾,臺電核二廠因地震引起海嘯侵襲受損,可能有輻射外洩,請民眾儘速回屋內掩蔽減少外出;或在公眾可閱覽之公開網站,謊稱女友在火車站遇擄人勒贖,但還好警察騎車經過而獲救等,均亦遭致民眾因該虛偽言論而不敢上街,逛夜市、或帶小孩上公園等。
因上開種種言論涉及可能引起一般民眾對於生命、財產之恐慌,應有該法裁罰之必要。但八仙為民進黨金主與蔡英文父親為海霸王地主等PO文,僅涉及蔡英文及民進黨對於外界之觀感,應不涉及一般民眾對於生命、財產可能引發之恐慌,小律師之卓見為雖警察單位因已報案故需受理,但移送至法院簡易庭以社維法審理時應不會被裁罰。 網路空間雖為虛擬,但是因為有電信警察,且可依IP位址等找到發文者,故仍建議千萬不要虛擬莫須有之文章,如未能全部查證,至少需言之有物、有本,且須留存所蒐集之資料證據,否則如因隨意PO文,而遭司法單位調查,縱使最後獲判無罪或不罰,也是麻煩事一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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