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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31 18:26:36瀏覽1166|回應3|推薦18 | |
※本文有些內容不是那麼文雅,建議未滿十八歲者,請由家長陪同閱讀 看到聯合報一則新聞「少女兩次不想做,男友送辦」,感覺有點啼笑皆非。 先來簡單地說一下這個案情, 仁德鄉有一位17歲的少女,被男友強行載走,3小時後男友載她回家,被等在少女家的警員逮捕。(本文不討論有沒有妨害自由的問題,因為從報導中只看到強行載走,所以實在無法判斷) 這名男子大少女6歲,少女打工時,與他相識,相識有沒有相惜,就不清楚了。由於女方家長反對兩人的來往,少女一時叛逆,就離家與男友同住。報導中還提到兩人交往時,男子還打她耳光、罵她是畜牲、垃圾。至於有沒有涉及家暴、傷害、公然侮辱等法律問題,也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重點,畢竟小倆口吵吵鬧鬧,在所難免。 警方抱持著棄而不捨的精神,大概覺得沒有安一條罪名,對不起女方父母。詢問少女有沒有與男友發生性關係;少女原本不太想回答,或許是認為這什麼鳥問題,都已經住在一起那麼久了,難道這名男子是「柳下惠」,能夠坐懷不亂。最後才回答「已記不得做過多少次了,都是自願。」 警方大概覺得這樣就把這名男子放走,心有不甘,就不斷在發生性關係的問題上打轉,因為報導中沒有寫得很清楚,筆者推測應該是問些「是不是自願的?」、「有沒有強迫你發生性關係?」...等蠻冷的問題。少女也蠻爆笑的,也大概是被疲勞訊問太久,頭腦昏昏的情況下,居然回說:「曾有兩次很不想做」 結果很誇張,警方就將該名男子以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法辦。 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要先與讀者分享,男女朋友、夫妻間還是有可能成立妨害性自主罪(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強暴罪、強姦罪),只要構成法律的要件,就會成立。來看看條文怎麼規定: 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點在於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才會成立。 本案中,少女說「有兩次很不想做」,等同於違反其意願嗎? 那倒也未必,例如女方月事來了,男方剛好想要,女方覺得骯髒不太想做,男方表示希望能幫幫他,否則只好「自助洗衣」。女方雖然不是很想做,但還是勉為其難地配合。比較明確地違反意願,通常是女方明確表明「不要」、「NO」的情況,男方如果還要硬來,就會成立本條罪名。由於本罪非常地重,請想要硬來的當事人,不論男方或女方,都請三思而行,即便慾火焚身,也請立即淋浴熄火。以免到時後入獄服刑,關在一起的都是同性受刑人,那可是讓人更為難受! 不過,比較有爭議者,在於女方真正的意思往往很難讓男方理解。怎麼說呢?先來講個描述男女發生性關係過程的笑話(應該蠻多人聽過的): 春嬌與志明兩人交往多年,從未發生那個關係,有一天剛好天時、地利、人和,感覺到了,志明與春嬌兩人在車子後座調情,志明趁時機不可失,緩緩地貼近春嬌身邊,(由於本部落格是以法律為主,所以調情過程省略) 春嬌很害羞,不拒絕又怕志明誤以為他很隨便,剛開始只繞了一句英文:「Oh, please don't touch me」 志明猶豫了一下,還是持續勇往直前,過了幾秒鐘,春嬌又繞了一句英文:「Oh, please don't touch」志明早已精蟲襲腦,仍然持續探索其間的奧妙,春嬌很嬌羞地講說:「Oh, please don't」 接下來相信大家都知道故事的發展如何,只聽到春嬌的聲音愈來愈急促,愈來愈小聲,從「Oh, please don't」逐漸變成「Oh, please」,最後只剩下「Oh」、「Oh」、「Oh」了。 首先,向各位讀者抱歉一下,法律談多了,不太會寫「情色小說」,所以如果覺得很「冷」,還請見諒。 言歸正傳,這樣看起來並沒有不想做,但是春嬌不斷地說一些不願意的言詞,志明的行為有違反春嬌的意願嗎? 看來是否定的,但是這個笑話當然很容易判斷,血氣方剛的年輕人在事發之際,恐怕就沒有那麼多的判斷能力了。甚至於坊間還流傳一種說法,「對方說不要,就是要」。或許在某種情況是正確的,但是如果剛好「對方說不要,就是不要」,恐怕結果是換來牢獄之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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