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07/05/10 13:00:41瀏覽1993|回應0|推薦16 | |
看到一則蘋果日報頭版「警不理 勇媽為女擒狼 荒唐警事後爭功」的報導, 內容主要是一位單親媽媽的十歲女兒,在捷運站附近遭色狼猥褻, 向里長調到路口監視器的錄影帶後,這名媽媽每天都在捷運站等色狼, 經半個月的努力,終於等到色狼並拍照存證,想不到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的警員們,居然說:「不構成犯罪啦!你要告他什麼?」結果吳媽媽當然無法順利報案,這個色狼也仍然是社會上的一個潛藏危機,不知道誰是受害者。 報導中,又描述這位媽媽在里長陪同下,再向警方報案,警方的回覆比較積極了:「下次你看到他,打電話給我們,我們會立刻派人去!」 (建議更積極的說法應該是:「警方將針對你所提供的資料,積極巡邏,希望能再最短的時間內抓到這名色狼。」如果這種埋伏守候的工作,都讓被害人去做,那很容易被批判的。要不然也可以這樣說:「警方將積極巡邏,若你有看到這名歹徒,也立即與我們聯絡...」這種說法會讓民眾的感受更好。) 結果,這名媽媽主動找上捷運警察合作,終於將歹徒繩之以法。 -------------------------------------------------- 據報導,這名歹徒坦承摸女童的臀、胸,真的如同警方第一次所述,不構成犯罪嗎? 當然是錯的,相關可能的犯罪,列舉如下: 一、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法院的見解都離民眾的想法很遠,曾經有認為強吻不成立本罪,引發民間一陣譁然。類似的事件也發生在李察基爾身上,強吻印度女星,遭控公然淫穢罪(不太清楚實際的罪名)。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本案中,歹徒有觸摸其臀部與胸部的行為,應可構成本條的罪名。 曾經有人問筆者,情侶間趁其不備偷親,會不會構成性騷擾呢? 這個問題蠻有趣的,基本上要探討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必須是違反本人之意願,男女朋友間的親吻行為,正常來說不會違反意願, 所以應該不會成立性騷擾。 先前曾經寫了一篇《看童話故事學法律:睡美人被性騷擾事件》,有興趣者可以自行點閱。 此外,透過網路報案,可以防止「吃案」的問題, 承辦員警可能比較菜,問旁邊的員警說該寫什麼案件?竊盜還是毀損? 旁邊的員警居然回說:毀損罪就好了。 毀損罪輕很多耶!那我的竊盜部分怎麼辦?(以輕罪取代重罪) 難道打破玻璃後,歹徒的行為就不算數了... 不過當時我也沒計較這麼多,反正認為也不太可能找回來,也不要為難警方, 畢竟他們還是有績效壓力。 問筆錄時,詢問到我的職業,本來任職於我這個單位還被偷,就已經很丟臉了, 可是總不能謊稱說是國小老師,那是我幾乎十年前的工作, 所以就只好自己承認是某某單位, 結果,怎麼最後就...毫不猶豫地...以竊盜罪受理, 可能是我當初聽錯了,誤會...誤會... 之前寫的《治安真是太差了》,把這一段小插曲隱瞞,不過警方和善的態度還是值得嘉許, 而且事後也收到一紙通知書,表示會努力偵辦這件案子,加油! -------------------------------------------------- 圖片引自蘋果日報(http://www.appledaily.com.tw)及新浪網(http://www.sina.com.tw)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