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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6 08:53:12瀏覽4342|回應10|推薦27 | |
昨天很多人貼在塗鴉牆上,新聞的焦點也落在「勞委會向勞工討債」。 這個標題很聳動,大多數民眾的想法應該是操你X的勞委會,但這就是「標題效應」,大家應該慢慢地來看這個新聞的內容,畢竟這已經是陳年老問題了。(本文最下方有一些當年歷史新聞,僅供各位參考) 看了最近一些新聞報導、勞工抗爭的一些論點: 主要是因為86年間一堆公司惡性倒閉,辛苦多年的勞工沒拿到什麼錢,政府以「貸款」名義給了勞工一筆錢,現在勞工認為這筆錢是「代位求償」,或者是主張依據憲法政府有保護勞工的義務,勞工遭到雇主欺負,就是政府的責任(好像是據此推倒出欠款不必還,或認定是政府因義務所為之給付)。 (我認為用債權移轉給政府的說詞比較好,有點兒像是請政府當討債公司向惡意倒閉的廠商求償,但我認為實際上應該沒有移轉這檔事) 觀念澄清: 1. 勞委會當然可以向勞工討債,而非「絶對不可以」。 2. 86年間附近,勞工政策對於勞工的保障並不好,近年來才逐步改善。 ⋯⋯ 3. 當年一堆政客為了選票所做的決定,現在的政府為了避免違法而必須要幫忙擦屁股。 4. 為何去年要向這些悲苦的勞工求償,因為貸款債權的請求權15年的時效即將完成。(貸款契約猜測大約是86年間簽訂) 5. 部分債務人已經償還,若剩下的不追償,那政府是否會觸犯一些法令。 6. 若這個貸款可以不還,未來政府以貸款名義的過渡性救助措施,恐怕都會有不還錢的疑慮。 7. 這些貸款也是民眾納稅的血汗錢。 8. 這件事情在法律上的角度,是以一個名為就業貸款的欠債,是否可以因為憲法層次保護勞工為名而不要求償還。 結論: 1. 貸款若可不還,此先例一開,後遺症很大。 2. 勞工不懂法律,拿到錢就以為解決問題了。當年的政客依舊騙到選票,惡劣的企業經營者依舊荷包滿滿,最可憐的是無知的勞工,15年後還要面對此一問題。 3. 因為我的邏輯上不能接受憲法上政府有照顧勞工的義務,勞工遭到雇主的惡性倒閉,政府有義務照顧,貸款就不必還這樣子的推論,所以依據我的邏輯推論,這筆錢還是要還,但可以透過其他專案方式給予協助。例如可以針對特殊情況,降低貸款的一些負擔,如同債務協商一樣。 4. 政客的政治力量不宜介入。 5. 除非透過一些司法的程序事實認定這貸款並非民事上的貸款,而是政府有義務性的給付行為...只是據我看到的一些資訊,還沒有看到有司法機關認定是這樣子的行為,當然說不定大法官來解釋一下好了 我寫這種文章可能會被亂槍打死...... 不過我的看法並不是不利於勞工,只是在法律邏輯架構下,該怎麼找到不違法的方式幫助這些勞工朋友... 【【圖解刑法】】 【【十力文化重要書系】】(可直接點選左連結) 國考系列:【圖解法學緒論】、【圖解憲法】、【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圖解刑法】、【圖解刑事訴訟法】、【圖解民事訴訟法】、【圖解國文】、【圖解公司法】 打官司系列:《圖解刑事訴訟法(打官司)》、《圖解刑事訴訟法(打官司)》 投資理財系列:【圖解不動產買賣】 生活法律系列:《車禍資訊站》、《資訊法律達人》、《捍衛權利大作戰》(五南) 法律人系列:【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五南) 【【圖解刑事訴訟法】】 想瞭解個資法嗎?歡迎選購【【圖解個人資料保護法】】 本書特色:案例圖解多、文字輕鬆易懂、重要法令都放在附錄中,查資料方便、價格公道。 2001/6/8:行政院勞委會昨 (7)日指出,為協助關廠失業勞工解決生活問題,勞委會曾提出7億元做為關廠失業勞工的促進就業貸款;但一半以上勞工逾期未還,導致欠費金額高達2.65億元,勞委會將在近期內展開催討行動,以免造成就業安定基金財務問題。 1999/12/31:對於勞工團體的批評,勞委會勞資處處長陳伸賢說,過去幾年景氣不佳,不是勞工政策有問題,且台灣失業率算是比較低的,勞工團體的批評並不公允;至於聯福等關廠問題,勞委會體諒勞工生活無著,特別給與勞工年息百分之三的低利就業貸款,並積極協助向公司負責人追討,已盡心盡力了。 1998/11/14:1998/11/4:昨天清晨六時許,行政院長蕭萬長住家前就出現前晚夜宿台北車站的失業勞工,打算趁蕭萬長上班時攔車喊冤,並提出勞委會「代位求償」、解決關廠歇業問題等訴求。不過,蕭宅前有上百名員警嚴陣以待,蕭萬長並捨大車換小車突圍而去。失業勞工隨即到行政院門口繼續靜坐一整天,但全無任何回應。勞工陣線秘書長郭國文於傍晚宣布,希望政府在十一月底之前,提出具體回應,否則失業勞工將對蕭萬長施出「天纏功」,「天天纏著他」。 勞委會昨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對桃園聯福、耀元、擎揚等三家勞資爭議案,都已協謂獲致具體成果,聯福公司負責人李明雄已承諾負責清償勞工向勞委會申請的就業貸款一億三千三百七十五萬元,並提供八德廠廠房及土地再設定次順位抵押權給勞委會;耀元員工一百多人的就業貸款三千八百多萬元已由勞工領取,自救會員工也到土城看守所面見被收押的董事長張明雄,張明雄同意讓員工變賣工廠的機器、家具等物品以償還資遣費。勞委會官員並指出,耀元自救會代表對詹火生的努力非常敬佩,對這兩天對詹的猛力批評深感歉意。 1997/11/26:聯福製衣廠失業員工數日前曾赴華南銀行桃園分行洽領,華南銀行要求對保才能核放,但失業員工們強調,他們申請時即曾對保,華南銀行沒有理由要他們再對保,雙方首次不歡而散,失業員工們昨天一早再赴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1997/8/5:為解決福昌紡織、聯福製衣、東洋針織、路明電子、東菱電子等五大重大關廠歇業爭議案,勞委會決定動用外勞雇主所繳交的就業安定基金七億元,委託華南銀行開辦「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創業業貸款」,雙方並於昨天下午完成簽約儀式。 依這項貸款辦法規定,因資方關廠而失業勞工,若雇主未依法給予資遣費、退休金,都可以申請貸款,勞工須提供擔保人及擔保品,最高可貸得100萬元,貸款勞工可分五年、60期攤還,目前利率初定為3%,且考慮第一年可免息撥貸。 引述一段苦勞網看到有關「債務承擔」的論述: ***所有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旗下的自救會,包括「聯福自救會」、「耀元自救會」、「興利自救會」、「東菱自救會」、「福昌自救會」、「太中自救會」皆要求資方概括承受勞委會這筆具有「救濟、墊償」性質的就業安定基金。以興利自救會及聯福自救會為例,當資方也向勞委會行文願意概括承受「就業安定基金」發放給勞工的這筆錢時,勞委會職訓局居然拿著徵信的結果向自救會的成員表示:「(向老闆追討這筆錢)對本局債權之確保十分不利!」請問,勞委會職訓局能不能夠向資方討到錢的責任是勞工應該要承擔的嗎?勞委會職訓局能夠藉由擔心老闆跑到海外,所以怕討不到債這種理由,反過來追討一輩子都沒辦法鑽法律漏洞、沒辦法捲款潛逃的台灣苦命勞工嗎?*** 個人看法:依據民法第301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所以本案中,政府機關尚未承認前,還是可以向勞工請求借款。 簡單比喻一下,本來是郭台銘欠我100萬元,突然跑來一個窮人對債權人說:我願意幫郭台銘還錢?......怎麼可能會答應。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但我並不清楚當初這個基金是如何運作...為何不是用此基金墊償?為何會以就業貸款名義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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